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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资源环境政策与规划
我国“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面对日趋强化的资源环境约束,必须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本章主要摘编当前适用于工程项目投资建设和工程咨询工作的有关资源环境政策和规划内容。
第一节循环经济发展政策
循环经济是一种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经济发展模式。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目前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政策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和《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801号)中,前者规定了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要求、管理制度、政策导向和激励措施等内容,后者是对相关投融资政策措施的深化和细化。
一、循环经济概述
(一)循环经济的概念
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二)循环经济的发展方针、实施原则和基本要求
(1)发展循环经济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
(2)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3)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三)政府部门管理分工和职责要求
1.管理分工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2.政府职责
(1)国家制定产业政策,应当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
(3)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鼓励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和国际合作。鼓励和引导公民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采取规划、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等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四)社会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和作用
(1)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2)公民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
(4)国家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学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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