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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工程保险(熟悉)
保险的实质是以极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安全,是风险转移的主要手段。
一、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保险的实施依据。保险合同是一种书面形式合同,其单据形式可包括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和批单。
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是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形式。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一种非正式的保险单。保险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赔偿的主要依据。保险 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批单是保险人签发并附在保险单之后的批改保险单内容的凭证,其法律效力优于原保单的同类项目。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应包括下列事项:
①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③保险标的;
④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⑥保险价值;
⑦保险金额;
⑧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⑨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⑩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⑩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二、保险合同签订和实施的原则
保险是一种契约行为,保险合同签订和执行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①最大诚信原则;②可保利益原则;③近因原则;④损失补偿原则;⑤代位求偿原则。
三、保险的种类
按保险保障的标的性质可分为5类:1人身保险、2财产保险、3责任保险、4信用保险、5保证保险。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意外险和疾病险;财产保险是一种以有形的物质财产及其与之相关的利益 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又可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
按保险经营实施方式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
按经营保险责任的方式可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和共同保险等多种形式。
四、工程保险的主要险别5种:
1.建筑工程一切险
施工期间工程本身、施工机具或工具设备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并对因施工而对第三者造成的 被保险人和收益人可以包括:雇主或工程所有人、总承包商或分包商、咨询工程师、与工程有密切关 系的单位或个人等。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内容包括工程本身(预备工程、临时工程、全部存放于工地的为施工所必须的材料、占整个工程造价不到50%的安装工程)、施工用设施、设备和机具、场地清理费、第三者责 任、工地内现有的建筑物、由被保险人看管或监护的停放于工地的财产。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费率通常有5个分项费率组成:
(1)建筑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场地清理费、工地内现存的建筑物、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财产等为一个总的费率,规定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2)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单独的年度费率,因为它们流动性大,一般为短期使用,旧机器多,损耗大,小事故多;
(3)第三者责任费率,按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计;
(4)保证性费率,按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计;5各种附加保障增收费率或保费,也按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计。
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应提交投保单、工程承包合同、承包金额的明细表、工程设计文件、工程进度表、工地地质报告、工地略图等。
2.安装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属于技术险别,目的在于为各种机器的安装及钢结构工程的实施提供尽可能全面的专门保险。承保的范围也很广,造成损失的原因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相同。
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内容有:
(1)安装工程合同中要求安装的机器、设备、装置、材料、基础工程以及为安装工程所需的各种临时设施;
(2)为安装工程所使用的承包商的机器设备;
(3)附带的土木建筑项目、场地清理费用、雇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等。
该险种的保险金额包括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两大部分。
3.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赔偿的责任。责任保险按照承包的方式不同可分为单独承保责任保险和附加承保责任保险。
单独承保责任保险包括4种:1产品责任险、2公众责任险、3雇主责任险和4职业责任险。
FIDIC强调,咨询工程师也应进行职业责任保险。
附加承保责任保险,保险的标的是工程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者。合同以外的第三方
4.机动车辆险
5.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6.其他险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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