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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文件规定,凡是不使用中央政府性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国债投资、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具有主权信用性质的外债投资)和地方政府投资(包括地方政府预算内投资、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建设资金)的项目,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之外的所有企业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或需要报送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项目之外,地方各级项目备案机关均应对需要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予以备案。考试&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银行等部门机构应按照职能分工,对地方投资管理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备案的项目以及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应办理相关手续。
2.备案的主要内容
备案机关应按前置性审查的要求制定需要备案内容,一般包括:
①项目法人基本信息(股权结构、经营范围、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②项目名称、项目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标准,或生产工艺方案及技术来源;
③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④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情况;
⑤劳动用工、安全生产等情况;
⑥拟建项目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⑦与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情况;
⑧资源开发、行业准入等资质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有关专业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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