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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节能管理政策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2007年10月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阐明了节能管理体制和基本制度,提出了节能要求,明确了节能激励政策。对于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节能管理概述
(一)节能的概念
1.能源的定义
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2.节能的涵义
节能是指通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3.节能的地位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二)政府的职责
1.编制计划和规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2.实行节能考核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3.实施产业政策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4.开展节能宣传教育
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三)社会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2)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四)政府部门管理分工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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