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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资格证注册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护士怎样进行执业护士注册?针对以上问题,环球网校搜集整理“湖北咸宁护士执业注册(变更、延续、重新、注销)指南”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帮助大家进行护士执业注册。
职权编码 |
011337856-XK-00202 |
职权名称 |
医护人员执业注册 |
子项名称 |
2.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 |
行使主体 |
咸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职权依据 |
【法规】 《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 第七条第一款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8项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一、许可范围: 取得护士资格,且拟在咸宁市范围内的医疗、妇幼保健及疾病预防保健机构从护理工作的从业人员。 二、许可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申请人符合身体健康标准。 |
申请材料 |
(一)护士执业证书变更注册 老证1.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2.护士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变更表上需有原单位、原注册部门、现单位的公章)。 新证(新证上信息错误,请到管辖区卫生局修改):新证出省: (换新证后请使用新表,原单位、现单位盖章后到拟执业地卫生行政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册); 新证入省: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1份;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3.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 4.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二)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1.身份证原件(审核)及复印件;2.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加盖公章);3.正面免冠白底彩色2寸近照1张;4.在省级以上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出具报纸原件。 (三)护士执业证书延续注册: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2.个人未及时参加集体连续注册的情况说明(需加盖所在单位公章);3.注册有效期超过五年的,需在医疗机构所在区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中参加护理岗位临床实践三个月,并提交该医疗机构出具的临床实践证明;4.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5.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专科医院和中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6.申请人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7.正面免冠白底彩色2寸近照2张。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个工作日[办理期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技术审查、监督检测、整改规范以及证照颁发、送达所需时间。 |
特别程序 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证照批复 名称 |
《护士执业证》 |
职权运行 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4.《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二、相关依据 《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七条第一款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承办机构 |
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窗口 |
咨询方式 |
0715-8126170、咸宁市双鹤路18号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窗口 |
监督投诉 方式 |
0715-8133582、咸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科、电子邮箱:wsjfjk402@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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