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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护士执业注册 | 子项名称 | 变更 |
实施主体 | 佳木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定时限 | 7个工作日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行政相对人 | 个人 | 收费 | 否 |
是否有前置审批 | 否 | 前置审批部门事项 | 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受理方式 | 窗口 | 是否开通网上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 | 行政审批科 | 发放证照 或办理结果名称 |
《护士执业证书》 |
咨询电话 | 0454-8602877 | 办理地点 | 佳木斯市长安路266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
办事条件 | 一、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 ||
职权依据 | 一、《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 第十六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第十七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75项 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办事流程图
申报材料 | |||
序号 | 审批所需附件材料名称 | 文件数量 | 规范格式文本 |
1 | 《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 1份 | |
2 | 《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3 | 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