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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护士执业注册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19年12月27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四川省护士执业注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对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细则》制定背景
2019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分别对护士执业注册当前及今后工作提出了简政放权、完善制度、优化流程、简化材料等更新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加强护士执业管理,推动我省护士执业注册良性发展,在原四川省卫生厅印发的《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完善〈四川省护士执业注册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380号)文件基础上,
结合我省实际,我委进行了修改完善,并重新印发。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
三、主要内容
该《细则》总共十章,分别对护士执业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证、信息修改等的情形、条件、提交材料、办理部门进行了规定。主要创新举措有:
(一)全面施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我省全面施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护士登录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端,进行注册和激活后方可办理护士执业注册相关事项。护士电子化注册平台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首页(http://www.nhc.gov.cn/)登陆,护士个人账户激活根据页面提示进行操作。
(二)简化审批材料。取消护士申请执业注册应当提交申请人临床实习证明的规定。取消护士变更注册需原执业机构签字盖章的环节,并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合并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实现“三表合一”。
(三)缩短审批时限。将护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护士执业资格证》遗失补证和相关信息修改涉及办理时限的规定,统一修改为“自受理之日起”。并将护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等审批时限进行压缩,提高了办事效率。
(四)明确工作职责。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护士执业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护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信息修改等业务工作。四川省医疗卫生服务指导中心负责落实全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起草,协调系统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相关政策的咨询解答、统计数据上报等具体工作。
四、施行时间
本《细则》有效期5年,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完善四川省护士执业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3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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