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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7年执业药师报名时间为7月17日至7月26日,环球网校在此提醒青海考生:青海省2017年执业药师报名入口已开通,咨询电话: 0971-5115628。请考生避开报名高峰阶段及时报名。小编分享“中国人事考试网2017年青海地区执业药师报考须知”供青海考生参考,更多资讯请关注环球网校执业药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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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考 须 知
欢迎报考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前请认真阅读以下相关事项:
一、报名流程
为保证您报名顺利,请您按以下流程进行操作:
1、进入网报界面,点击【注册】;
2、报考人员上传报名照片,必须下载照片上传工具进行上传,下载地址请点此链接;
3、进入报名系统,录入、检查并保存报名信息;
4、照片上传成功后,系统将自动进行照片审核;
5、照片审核通过后,报考人员确认报名信息并打印报名表个人留存;;(注意:考生填完报名信息后一定要确认报名信息,否则审核人员看不到考生信息,报名无效; 如考生审核未过需要修改报考信息,修改完成后一定要重新确认报名信息!)
6、等待审核人员进行网上资格审核;(仅工作日、上班时间进行审核,节假日除外。)
7、资格审核通过后,网上支付考试费用。
重要提示:
1、一个身份证号和姓名只能注册一次,请勿重复注册;
2、确保身份证号、姓名、邮箱和手机信息完整准确;
3、牢记用户名和密码。
4、新考生和符合免考条件的考生必须携带报名表(一式两份)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到资格审核处进行现场审核。老考生不需要到现场审核,直接等待审核人员在网上资格审核。
二、报考人员须认同并严格遵守本网站报名协议。
1、确保报名信息完整、准确,如发现虚假信息,将取消考试资格。已通过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将收回证书;
2、报名照片须为证件照,JPG或JPEG格式,原文件大于30K;
3、报名时须使用18位身份证号;
4、报名信息确认前应认真核查并保证证件类别、证件号码、姓名、报考级别、报考专业和科目信息准确无误,报名信息经确认后,报考人员将不得自行修改;
5、为保证您报名顺畅,建议使用IE7及以上浏览器;
6、报名前须认真阅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
7、报名时如遇技术方面的问题,请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971-8258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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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节选自人社部令第12号)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老师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
(二)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六条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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