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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网校提醒:“深圳市2017年执业药师准考证打印入口-中国人事考试网”已公布,请报名省市选择“深圳市”的执业药师考生在11月9日至16日期间打印执业药师准考证,以免耽误正常考试。在此,环球网校执业药师考试网预祝大家取得满意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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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调整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时间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7〕54号),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时间由原计划的10月14日、15日,调整为11月18日、19日。打印准考证时间调整为11月9日至16日。考试科目、考试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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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17年执业药师考生考前须知
一、考试时间调整后的具体安排
本次考试在深圳设有考点。考点详细地址以准考证上的标注为准。
考生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请广大考生务必密切关注考点所在地交通等各方面情况,提前踩点,准时到场参加考试。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严禁携带手机、耳机、电子笔等其他电子设备(考试规则以准考证标注为准)。
二、成绩公布及成绩复核
1.按照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工作安排,考试成绩计划在2017年12月底前公布,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进行成绩查询,具体公布时间以网站公告为准;合格标准线以国家划定的标准为准。
2.报考地选择“深圳市”的考生对成绩如有疑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5日内向深圳市考试院提交成绩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三、考后资格复核及证书发放
该项考试我市实行考前个人填写、单位初审和考后复核的程序。为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核、制发证周期,方便考生早日拿到证书,在考试成绩公布后一周起,按照各科目试卷总分60%的预合格标准,提前接收考生复核资料并资格复核,请全科达到预合格分数线的人员按照“深圳市考试院网站”公布的考后复核预审通知要求,按时提交资料复核(资格复核提交材料要求见附件5)。凡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提交资料复核预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逾期提交资料复核预审和资格复核未通过的人员不予核发证书。
考后复核预审、证书发放的通知将及时在“深圳市考试院网站”公布,无须电话咨询。请相关考生密切留意网站相关通知。
四、其他事项
(一)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生在考试期间,要自觉维护考场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并通告考生所在单位。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将采用技术手段进行雷同答卷的认定,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二)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考部分科目只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2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且资格复核通过后,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三)药学、中药学专业考试科目全部为客观题,考生在答题卡上作答。
(四)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15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七版)。另外,根据考试大纲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于2016年4月、2017年3月分别发布了《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6年第1号)和《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7年第1号),对2015年版考试大纲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调整,请考生结合2016年第1号和2017年第1号通告,进行应试准备。
(五)有关考试用书征订事宜,请查询广东食品药品教育服务网(www.gdfda.org)。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一)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2.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3.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5.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8.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9.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10.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1.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3.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4.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5.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6.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1.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六)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老师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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