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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明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对退休聘用人员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有关年龄方面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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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食药监人〔2018〕29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上海市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认证审评中心、上海药品审评核查中心:
近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收到关于退休聘用人员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有关年龄方面相关问题的咨询。经咨询相关部门,现对本市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的《关于实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人〔2006〕487号)中规定“执业药师注册……如是退休聘用人员,还应提供符合沪劳法发(96)85号《关于单位聘用退休职工的补充意见》年龄规定的年龄证明”。经了解,市人社局近期已宣布《关于单位聘用退休职工的补充意见》(沪劳法发(96)85号)失效,故本市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中对退休聘用人员不再有年龄限制规定。请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通知本辖区相关企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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