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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资格审查工作情况的通知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发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条措施》、《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5号)要求,切实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经研究决定,2019年度全省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资格审查工作将不集中进行,按“报名地市”划分,由相应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报名地市为“省属”的,由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负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审查
(一)执行文件
按照《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说明的函》(药监执函〔2019〕67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南省人事考试院印发的《2019年度执业药师考试云南考区公告》执行。
(二)审查内容
在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基础上,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云南考区报名诚信承诺书》为依据,开展资格审查工作;重点对被举报人的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考试属地化等报考条件信息开展进一步核验核查。
二、环节程序
(一)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在前期收集考试合格人员资格审查材料的基础上,对照相关文件规定及报考条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资格审查工作,填写完备《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资格审查表》(附件1)信息,在“审查结果”栏目内填写审查结果意见(“通过审查”或“未通过审查”)、并签名确认,未通过审查的须注明原因。
(二)审查结果须由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在《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资格审查表》的“审查单位意见”栏目内填写意见、签名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请于2020年2月28日前,以正式文件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资格审查工作情况,同时以附件形式报送《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资格审查汇总表》(附件2)(含电子版excel表格),未通过审查的须在表内备注原因,其余资格审查材料由资格审查单位存档备查。
(四)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以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资格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及数据为依据,按职能职责分工协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省人事考试院,开展考试合格人员证书办理、发放等工作。同时,对不实填报、虚假承诺、违规参考、提供虚假材料的考试合格人员按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受“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处罚。失信人员信息将视情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其他事项
(一)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资格审查工作,是执业药师资格条件源头把控的重要环节,对执业药师的诚信管理及专业素质要求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规范操作,确保资格审查工作按期完成。
(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按规定适时对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资格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网址: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工作栏目(http://mpa.yn.gov.cn/)、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人事考试专栏(http://hrss.yn.gov.cn/ynrsksw)。
(三)在资格审查及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举报,如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将按规定处理,举报电话:0871-68571782(工作时间接听),举报电子邮箱:yunnanxfyz@163.com。
附件:
3.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4.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说明的函
5.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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