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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06年执业药师考试4.25-27日报名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嘉兴市200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

  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嘉考培〔2006〕7号

各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省(部)属在嘉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考试中心浙考发〔2006〕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做好200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200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定于10月21日至22日进行,具体为:

  10月21日 上午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2:00- 4: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22日 上午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 4:3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二、报考范围、条件、免试部分科目条件和工作年限计算

  按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发〔1999〕34号,省人事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人专〔2001〕265号文件执行(见附件1)。报名条件中涉及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06年年底。

  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是:报考全部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可以滚动);具备免试部分科目(报考二科)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三、试题形式及答题要求。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用2B铅笔作答。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各科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四、考场统一设置在杭州。

  五、报名时间、地点、手续及要求。

  200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全市报名时间定于4月25日至4月27日。报名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要求认真填写《200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样表见附表2),表中栏目必须填全,贴好2006年拍摄的白底免冠二寸彩照一张和同一底版的一寸彩照三张及身份证复印件,经本人所在单位根据《嘉兴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公示办法》(嘉职改办[2003]9号)文件规定,对报考人员基本情况、学历、专业工作经历、年限及职业道德情况进行公示,对公示对象无异议的,由单位出具公示情况专题报告,按属地原则到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报名手续。市本级及在嘉的省(部)属单位报考人员由单位汇总后统一到嘉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报名(中山西路243号203室,联系电话:2084054)。

        报名时根据报名条件要求还须同时提供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或主管药师(中药师)证书和聘书]原件及复印件、报名公示情况专题报告(附件3)、准考证领取通知单(附件4)。

  对上年度参考人员今年续考的,凭报名表、上年度的准考证和学历证书复印件办理报名手续。申请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还须提供符合免试条件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任书原件及复印件。

  各县(市、区)人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查报考人员的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确认复印件并标注,各县(市)需在报名表上填写考生报名流水号,于2006年5月17日前将考试报名表及数据库报送嘉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

  六、考试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04〕253号文件规定,考试费每人每科目45元。

  七、考试用书征订以及考前培训。

  200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教材采用2003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试大纲》及《应试指南》,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内容作了修订、更新、删减、增补等调整。考前培训由省执业药师协会确认的执业药师考前培训施教机构承担。考生在考试报名同时,按照自愿的原则,办理教材征订和考前培训手续(见附件5、6)。请各县(市)于报名结束后将订书单和培训报名表汇总报送嘉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

  八、准考证发放办法。

  市本级及在嘉的省(部)属单位报考人员的准考证于10月11日至13日,由单位或考生凭《准考证领取通知单》到嘉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领取(届时不再另行通知)。各县(市)准考证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统一领取。

       九、成绩公布。

  200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成绩于国家下达合格线后予以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嘉兴考试培训网(网址:www.jxkp.com)查询或下载考试成绩。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影响大,涉及面广,备受社会关注。各县(市、区)人事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认真做好考试报名工作,严格掌握报考资格条件,加强资格审查,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按人事部第3号令和浙江省人事考试的有关规定处理,以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

  嘉兴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

      二OO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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