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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金华市执业药师考试报名5月26日~6月9日

|0·2011-05-20 09:20:00浏览0 收藏0

  各县(市、区)职改办,省部属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lesson$

  根据浙江省人事考试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浙考发〔2011〕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做好2011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考试定于10月15日至16日进行,具体时间及科目为:

  10月15日上午9:00-11: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2:00-4: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16日上午9:00-11:30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4:3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二、试题题型和答题要求。各科目试题题型均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各科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三、报考条件和获得证书的条件。报考条件见浙江人事考试网首页的“报考条件”栏目。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报考2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四、报名程序及要求。考试采用网络报名、单位初审、现场报考条件审查、网上交费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于5月26日至6月9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时,报考人员应按报名系统流程的要求,如实填写“报名表”,同时上传电子证件照片。电子照片规格要求及处理帮助请见浙江人事考试网首页的“办事指南”栏目。网上报名联系电话:0571-88396764、88396765、88396652(传真)。

  首次报考人员填写完成“报名表”后,请务必认真核对所填信息,确认准确后下载打印(打印后不能再作更改),同时打印“网上交费通知单”。“报名表”上须粘贴与网上上传照片同版的二寸彩色证件照1张,并在诚信声明处签名,经所在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盖章后,于6月8日至10日,按属地原则到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报考条件审查(联系电话见浙江人事考试网首页的“办事指南”栏目)。

  市本级和在金的省部属单位(省部属单位的区分请见浙江人事考试网首页的“问题解答”栏目)的报考人员到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一楼大厅进行现场报考条件审查。地址:丹溪路1179号,联系电话:82462336.

  现场进行报考条件审查时,须提交报名表、网上交费通知单、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年限证明(附件1),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境)外取得的,需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务聘任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军官证)复印件各1份。中国台湾居民还应提交《中国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各县(市、区)必须严格掌握报考条件,认真审核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材料。对符合报考条件的,须收下“报名表”,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同时收下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军官证)、学历(学位)、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务聘任证书复印件各1份,并在报考人员提交的“网上交费通知单”上盖章后退回给报考人员。

  请各县(市、区)务必于6月14日前,将已通过报考条件审查人员的“报名表”等报考材料,用特快专递寄送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

  往年已参加过该项考试的续考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在网上按老考生报名并打印“报名表”(自己保存),但不需到现场进行报考条件的审查,只要在完成网上报名后,即可在规定的交费时间内直接进行网上交费。

  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和续考人员,请于6月29日至7月8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在网上交纳考试费用。未按规定时间到现场进行报考条件审查的人员或未按规定时间交纳考试费用的人员,均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已在网上交费的考生,请于10月12日至14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等资料,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考试。

  五、考务组织及考试收费。考点统一设置在杭州。请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考试工作计划,认真做好考试报名宣传、报考条件审查和报名材料报送等各项工作。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目45元,由考生在网上交费。考生的缴款票据,在考试当日到考点指定教室领取或由监考人员发给。

  六、成绩公布。考试成绩待国家下达合格线后予以公布。届时,考生可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查询并下载考试成绩。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影响大,涉及面广,备受社会关注。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强对报考条件审查工作的管理,严格掌握报考条件,维护执业资格考试的严肃性。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和浙江省人事考试的有关规定处理,以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

  附件:

  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年限证明.doc

  金华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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