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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成立专门机构并设专人负责。在注册登记过程中按《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2.本次注册工作须在2000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在2001年1月31日前将各类注册表及年度统计报表报送“考试管理中心”。
今后各注册机构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执业药师年度统计报表报送“考试管理中心”。
3.各注册机构建立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数据库,并同有关注册材料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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