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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准入控制,促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推动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决定在药品经营企业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
自1994年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以来,执业药师管理工作取得了进展,形成了一定规模的执业药师队伍。但由于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执业药师的人数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执业药师数量不足直接影响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推进,影响了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为弥补执业药师数量的不足,在继续大力推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同时,吸取一些省市在药品分类管理试点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近一段时期内在药品经营企业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是非常必要的。现对该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从业药师的申报条件在药品经营企业工作,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通过认定取得从业药师资格。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的;取得药学(中药学)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的。
(二)具有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
(三)取得相关专业(医学、护理学、生物学、化学)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业药师的认定办法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药学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申报认定从业药师资格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从业药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毕业证书复印件;
3、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4、身份证明复印件;
5、近期免冠半身照片2张。
(二)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申请认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须按照考试考核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对申请从业药师资格认定的人员进行药事管理及法规知识培训。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申请从业药师资格认定的人员进行考试考核。
(四)考试考核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从业药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三、从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取得从业药师资格的人员需参加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业务水平。从业药师的继续教育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334号)执行。
四、从业药师的职责从业药师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二)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肃认真地从事药学业务和技术工作。
(三)负责处方的审核、调配和药品的发放,保存处方档案;提供用药咨询与药品信息服务,指导合理用药,开展临床药学工作。
五、从业药师的管理
(一)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是一种过渡性的政策措施,有效期限暂定为2001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符合条件的从业药师须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以便取得执业药师资格。2004年6月30日以前还未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从业药师人员,不再具备相应的职责。
(二)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对推动药品分类管理、GSP认证、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药品零售业连锁化经营等工作,加强药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在2001年6月30日以前,完成现有符合申报条件的从业药师的认定工作,以后每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达到申报条件的从业药师的认定工作。
(三)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1年7月15日以前将首次从业药师资格认定结果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以后每年1月31日以前将上一年度从业药师资格认定结果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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