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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约的失效
《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收到拒绝要约的通知后,要约人就可以不再遵守“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了。也就是说,即使之后再次收到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人也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接受了。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依法撤销要约后,要约自然就失效了。即使此时受要约人作出了承诺,要约人也可以拒绝接受了。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要约中可以约定承诺的期限,在约定的期限内,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是有效的,超过了这个期限而作出的承诺是否有效就不一定了。
超过承诺期限的承诺涉及到承诺超期和承诺延误的知识,后面会详细说明。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实质性变更指的是将使要约的内容产生实质性变化的变更。由于受要约人对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已经不是要约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了,所以,要约人可以不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重点解析]
1.这四种导致要约失效的情形应当牢牢掌握。
2.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既然要约人撤销要约能够导致要约失效,那么要约人撤回要约能不能导致要约失效呢?答案是不能。因为要约撤回的前提条件是要约尚未生效,没有生效的要约自然谈不上失效的问题。
五、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是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了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重点解析]
1.这五个属于要约邀请的例子需要准确掌握。
2.应特别注意:商业广告既可以表现为要约邀请,又可以表现为要约这种特殊性。
3.应掌握招标是要约邀请,相应的投标是要约,而发出中标通知书则是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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