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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点:第十二章所得税类

环球网校·2019-12-04 11:08:55浏览78 收藏15
摘要 环球网校分享的“2020年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点:第十二章所得税类”以下针对了初级经济的《经济基础》第十二章税收基本制度做了讲解,供大家参考,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网校初级经济师考试频道!

编辑推荐:2020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章节考点汇总

四、所得税类

(一)所得税的主要特点

所得税类是对所有以所得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

所得课税的特点:(1)税负相对比较公平;(2)所得税类一般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税负也不易转嫁;(3)税源可靠,收入具有弹性。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2008 年 1 月 1 日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遵循的原则:(1)贯彻公平税负原则;(2)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3)发挥调控作用原则;(4)参照国际惯例原则;(5)理顺分配关系原则;(6)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

1.纳税人(掌握)

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税率(掌握)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20%。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掌握)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4.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5.征收管理

除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纳税年度:1 月 1 日~12 月 31 日。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季)预缴。

大家可配合试题练习:2020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试题:第十二章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取分类征收制度。

1.纳税人

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种。居民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纳税;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2.课税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其应税项目为 11 项,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等。

3.税率

根据所得类别的不同,分别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

4.计税方法(掌握)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是超额累进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

每月收入额减除 2000 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减除费用 800 元;

4000 元以上的,减除 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大家可配合试题练习:2020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试题:第十二章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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