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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第九章三种票据

环球青藤·2018-07-18 10:05:12浏览198 收藏79
摘要 2018年注册会计师强化阶段已开始,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并发布“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第九章三种票据”本文分享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内容,本文非常重要, 应高度重视。本章最大特点是专业性强,希望考生掌握。
三种票据

"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一、汇票

(1)银行汇票

(2)商业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汇票概念

(1)汇票概念

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给请求人的票据行为

(2)提示期限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③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 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法律效力

①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②持票人即使未按期提示付款或依法取证,也不丧失对承兑人的追索权

二、支票

转账支票

现金支票

三、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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