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第九章背书的效力
环球青藤·2018-07-18 10:23:51浏览 收藏
背书连续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背书效力总结
1、无效
①出票人记载“禁止转让”,后手转让的,转让背书无效。
②背书人未签章。
③部分背书、分别背书
2、有效
①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到期前背书。
②未记载被背书人——授权被背书人补记。
③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④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