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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考试包含案例分析题,分值占50%。本文分享2024年cpa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汇总,做一道题,掌握一个类型的题,帮助考生在考前快速提分。
2024年cpa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专题一 物权法和合同法
【1-案例分析题】2021年1月5日,赵某向钱某表示希望借款100万元。钱某同意借款,但要求先扣除5万元利息,并且须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与保证担保。赵某愿以自有房屋A提供抵押,朋友孙某则愿提供保证。1月11日,赵某与钱某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万元,借期6个月,年利率10%,届期一次性偿还。同日,孙某与钱某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约定孙某就赵某届期未能偿还的全部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同时,赵某与钱某就房屋A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次日,钱某扣除5万元利息后,向赵某汇款95万元。1月15日,赵某与钱某就房屋A办理抵押登记。
2021年5月25日,赵某欲将房屋A以市价卖与李某,并将此事通知钱某,钱某未作回复。2021年6月2日,赵某与李某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日办理过户登记。
赵某届期未能偿还钱某借款。钱某要求就房屋A实现抵押权,遭李某拒绝。钱某转而要求保证人孙某承担保证责任,孙某以享有先诉抗辩权为由予以拒绝。经赵某劝说,孙某同意承担保证责任,但在计算作为保证责任范围的本息金额时,各方发生分歧。分歧解决后,孙某将所有欠款偿还给钱某。事后,孙某向李某主张行使抵押权,遭李某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与钱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成立?并说明理由。
(2)钱某对赵某出售房屋之通知未作回复是否影响李某取得房屋A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3)钱某是否有权就房屋A实现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4)什么是先诉抗辩权?孙某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并说明理由。
(5)孙某须承担多少金额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6)孙某是否有权向李某主张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2021年)
【答案】
(1)赵某与钱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于2021年1月12日成立。根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在本题中,钱某于2021年1月12日向赵某汇款95万元,因此赵某与钱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于2021年1月12日成立。
(2)钱某对赵某出售房屋之通知未作回复不影响李某取得房屋A的所有权。根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在本题中,赵某与钱某并未约定禁止转让抵押房屋A,赵某在转让前通知了抵押权人钱某,因此赵某可以将该房屋A转让。此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赵某与李某于2021年6月2日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登记,因此李某取得了房屋A的所有权。
(3)钱某有权就房屋A实现抵押权。根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因此,当赵某届期未能偿还钱某借款时,钱某有权就房屋A实现抵押权。
(4)①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②孙某享有先诉抗辩权。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孙某与钱某签订的书面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因此孙某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孙某享有先诉抗辩权。
(5)孙某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为99.75万元(95+95x5% =99.75万元)。根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6)孙某有权向李某主张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题中,对于钱某的债权,既有债务人赵某以自己的房屋A设定的抵押担保,又有第三人孙某提供的保证,因此,承担了保证责任的孙某,有权主张行使债权人钱某对债务人赵某享有的抵押权,该抵押权的效力不因抵押财产转让而受到影响,因此,孙某有权向李某主张行使抵押权。
【2-案例分析题】2021年1月5日,赵某与钱某订立书面借款合同。次日,赵某按照约定向钱某提供借款220万元。钱某的朋友孙某与李某分别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其中,孙某以其自有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双方于1月5日签订房屋抵押合同,于1月8日办理抵押登记;李某则为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还约定赵某对钱某的债权不得转让。孙某和李某之间未对担保责任的承担顺序作出约定。
借款债权到期后,钱某无力偿还。赵某要求孙某承担担保责任,孙某拒绝,理由是,自己所提供的抵押属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赵某应先向李某主张连带保证责任。赵某转而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李某拒绝,理由是,自己只是保证人,赵某不应当在未起诉债务人钱某并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先后遭到孙某和李某的拒绝后,赵某将对钱某的债权转让给周某,并通知钱某。钱某未作回复。周某要求钱某偿还债务,钱某拒绝,理由是,债权转让未得到自己的同意,该转让无效。周某不想与之纠缠,转而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李某再次拒绝,除重申之前对赵某的拒绝理由外,并进一步提出,保证合同明确约定赵某对钱某的债权不得转让,赵某违反约定,自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与钱某的借款合同何时成立?并说明理由。
(2)赵某何时取得房屋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3)孙某对赵某提出的“自己所提供的抵押属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赵某应先向李某主张连带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李某对赵某提出的“自己只是保证人,赵某不应当在未起诉债务人钱某并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钱某对周某提出的“债权转让未得到自己的同意,该转让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李某对周某提出的“保证合同明确约定赵某对钱某的债权不得转让,赵某违反约定,自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021年)
【答案】
(1)赵某与钱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于2021年1月6日成立。根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2)赵某1月8日取得房屋的抵押权。根据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3)孙某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李某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不享有。
(5)钱某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行为对债务人生效,债务人应当对受让人履行义务。
(6)李某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案例分析题】2018年10月12日,甲医院向乙公司承租呼吸机10台,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租期3个月,每台租金12000元,全部租金120000元于租期届满时一次性支付。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间的维修事项。
2018年11月11日,1台呼吸机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出现故障,无法继续使用。甲医院要求乙公司维修,乙公司提出,呼吸机由甲医院使用,应当由甲医院负责维修。此后,该故障机因未得到维修而一直处于闲置状态。
2018年11月23日,甲医院将其承租乙公司的2台呼吸机转租给丙医院,租期1个月。乙公司于次日知悉,当即表示呼吸机不得转租,并要求甲医院取回,否则将收回这2台呼吸机。为避免纷争,甲医院不得不从丙医院将转租的呼吸机取回,但是,因丙医院操作不当,其中1台损坏。甲医院将损坏的呼吸机修好后,又要求乙公司支付维修费,乙公司拒绝。
2018年11月28日,甲医院向丁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承租呼吸机5台,租期1年,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间的维修以及租期届满呼吸机的归属等事项。为防止与乙公司的呼吸机混淆,5台呼吸机上均贴有“本呼吸机租自丁公司”的明显标识。
2019年1月11日,甲医院与乙公司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但乙公司未与甲医院联系,甲医院遂继续使用呼吸机。2019年2月11日,乙公司要求甲医院返还呼吸机并要求支付4个月的租金。
2019年1月15日,丁公司租给甲医院的2台呼吸机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出现故障,甲医院要求丁公司维修,丁公司拒绝。
2019年3月29日,丙医院再次要求甲医院支援呼吸机。甲医院遂将丁公司的2台呼吸机以市价出售给丙医院并交付。
2019年11月27日,融资租赁期限届满,丁公司要求甲医院返还呼吸机。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是否有义务维修出现故障的呼吸机?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知悉甲医院向丙医院转租2台呼吸机后,是否有权收回?并说明理由。
(3)丙医院损坏1台呼吸机,甲医院维修后,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维修费?并说明理由。
(4)2019年2月11日,甲医院应向乙公司支付多少租金?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是否有义务维修出现故障的呼吸机?并说明理由。
(6)丙医院是否取得所购2台呼吸机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7)融资租赁期满后,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医院返还呼吸机?并说明理由。(2020年)
【答案】
(1)乙公司有义务维修出现故障的呼吸机。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除外。
(2)乙公司有权收回甲医院向丙医院转租的2台呼吸机。根据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甲医院未经出租人乙公司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丙医院,出租人乙公司有权就这2台呼吸机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医院返还租赁物。
(3)甲医院维修后无权要求乙公司支付维修费。根据规定,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在本题中,甲医院擅自转租导致租赁物损坏,出租人乙公司不承担维修义务。
(4)甲医院应向乙公司支付租金148000元。其中:①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金支付期限除了合同约定的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1月11日外,2019年1月12日至2019年2月11日也应按原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②有1台呼吸机只正常使用了1个月即因故障而出租人未及时维修导致闲置,闲置期间甲医院有权拒付租金。因此,一直正常使用的9台呼吸机应付租金=12000元÷3个月×9台×4个月=144000(元),只用了1个月之后闲置的1台呼吸机应付租金=12000元÷3个月=4000(元),合计应付租金148000元。
(5)丁公司没有义务维修出现故障的呼吸机。根据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6)丙医院未取得这2台呼吸机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出租人丁公司已在租赁物上作出“本呼吸机租自丁公司”的明显标识,丙医院在与甲医院交易时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不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丙医院未取得这2台呼吸机的所有权。
(7)丁公司有权要求甲医院返还呼吸机。根据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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