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正式施行!这一新规对工程建设领域影响深远,监理工程师作为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重要监督者,必须了解其中的关键条款,规避执业风险!本文结合监理工作实际,提炼5个关键风险点及规避方案,助你合法执业、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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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正式施行!
这一新规,对工程建设领域影响深远!
作为监理工程师,你可能会想:"这是司法解释,跟我有啥关系?"
大错特错! ❌
监理工程师作为工程建设的"第三方监督者",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都是你的职责范围。新版司法解释中,至少有5个条款与监理工作密切相关!
不了解这些条款,你可能:
在工程质量问题上承担连带责任
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问题上被追究责任
在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上被牵连
在合同解除/价款结算问题上陷入纠纷
今天,结合监理工作实际,一文搞定新版司法解释下的执业风险规避!建议先收藏,转发给同事!
⚠️ 风险点1:资质借用(挂靠)泛滥,监理审查不严要担责
📋 新规条款(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借资质、允许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合同无效。"
🔍 监理风险:
如果监理未严格审查承包商资质,导致挂靠单位进场施工
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监理因未尽审查责任,可能被追究连带责任
发包人也可能以"监理失职"为由,拒绝支付监理费或减少监理费
✅ 规避方案:
开工前严格审查:
核对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原件
核对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社保缴纳记录(防止挂靠)
要求承包商提供项目部人员名单及岗位证书
过程中动态监督:
定期核对现场实际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人员是否一致
发现人员长期不在岗、频繁更换的,书面要求承包商说明
发现挂靠嫌疑,立即书面报告:
向建设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建议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商整改或解除合同
所有报告都要留存记录,保护自己和单位
⚠️ 风险点2: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监理监督不力要担责
📋 新规条款(第六条):
"承包人违反民法典关于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承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监理风险:
如果监理未发现或放任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合同纠纷,监理因监督不力,可能被追究责任
发包人也可能以"监理未履行监督职责"为由,要求监理承担赔偿责任
✅ 规避方案:
建立分包审查制度:
所有分包合同必须经过监理审查(审查分包单位资质、分包工程范围)
未经监理审查同意的分包,不准进场施工
定期现场巡查:
核对实际施工单位与合同单位是否一致
发现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迹象,立即下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整改
发现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立即书面报告:
向建设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建议停工整改
所有报告都要留存记录
⚠️ 风险点3:农民工工资拖欠,监理有监督义务
📋 新规条款(第八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请求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等施工单位先行垫付、先行清偿或者清偿拖欠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监理风险:
如果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导致停工、闹事、上访
工程进度受阻,监理可能被建设单位追究责任
虽然新规未直接规定监理的工资支付监督义务,但作为现场管理者,有道义和责任关注此事
✅ 规避方案:
要求承包商每月上报工资支付记录:
在监理例会中,要求承包商汇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要求提供工资发放清单或银行转账记录
现场走访了解:
定期与农民工交流,了解工资是否按时发放
发现拖欠工资苗头,立即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相关职责:
如果可能,在监理合同中增加**"监督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条款
明确监理的监督权限和报告义务
⚠️ 风险点4:工程质量问题,监理责任重大
📋 新规条款(第十六条):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而请求判令承包人先行支付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修复至符合约定,发包人修复后请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监理风险:
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而监理未发现或未及时要求整改
发包人可能以"监理失职"为由,要求监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严重时,监理可能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影响后续执业
✅ 规避方案:
严格按规范监督施工质量:
建立质量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进行质量检查
对关键工序、隐蔽工程,必须进行旁站监督
发现质量问题,立即要求整改:
下发监理通知单,明确要求整改内容、期限
整改完成后,必须复查,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承包商拒绝整改,立即书面报告:
向建设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建议停工整改
必要时,建议建设单位解除合同
所有记录都要留存,证明自己已履职
⚠️ 风险点5:合同解除/价款结算,监理可能被卷入纠纷
📋 新规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第十条: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施工部分价款的确定方法
第十一条:合同无效但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第十三条: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确定依据的限制(发包人不能强迫承包人接受审计结果)
🔍 监理风险:
如果工程合同解除或发生价款纠纷,监理可能被要求提供证据
如果监理的现场记录不完整、不规范,可能导致无法证明承包人的施工质量或进度
进而影响监理费的支付或被追究责任
✅ 规避方案:
规范现场记录:
每日填写监理日志,记录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
对关键工序、隐蔽工程,拍照留存
所有监理通知单、整改回复、必须归档保存
规范价款审核: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
对工程量有异议的,详细说明理由,并留存计算依据
不要轻易签署可能引起争议的价款文件
合同解除时,做好交接:
要求承包人移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
对已完成工程进行质量检查、面积丈量,并形成书面记录
所有交接文件双方签字确认
✅ 严格履职:按法律法规、合同约定、规范标准监督施工
✅ 书面记录:所有重要事项都要书面记录、归档保存
✅ 及时报告:发现违法行为、质量问题,立即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 规范行为:不收受承包商贿赂、不纵容违法行为
✅ 购买执业责任险:有条件的话,购买监理工程师执业责任险,转移风险
新版司法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监理工程师必须了解这些关键条款,规避执业风险,保护自身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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