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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职改办,市属有关部门、中央省部属驻邯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河北省卫生厅考试培训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考发[2008]45号)的有关精神,为做好2009年度我市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方式
2009年度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至084以及114)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098)的各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49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的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9、10、 16、17日 |
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1:00-12:30 |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6:30-18:00 |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的49个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考试日期和时间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9日 |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5月10日 |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二、报名条件及有关事宜
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一)临床医学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1、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1、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2、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3、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在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有关事宜
1、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2、报名参加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护理学初级(士)除外)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8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3、从2009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中级资格将增加重症医学(专业代码114)1个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4、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9以及114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需满2年。
5、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6、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未考科目的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相应类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7、按照《关于做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中国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要求,符合报名条件的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居民可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应向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工作年限的证明。
8、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9、初级(士)护理学专业(代码003)的报名和考务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三、报名时间、要求及准考证打印
考试报名全国统一采用网上报名方式。报名工作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1)考生网上报名:自2008年12月17日起至2009年1月7日止,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hhrdc.com或者21wecan.com.cn),进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平台的个人报名入口,注册用户,并以该用户登录。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上传数码报名照片(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小二寸),可反复修改,每修改保存一次即生成新的验证码,确认后打印带有最终验证码的《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
由考生单位人事部门审查考生报考资格及有关证件,对网上填报的考试报名表所填内容及上传的考生报名照片核实后审核人签字,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复印件上审核人也要签字,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考生在网上填写申报材料时,除初级(士)护理学专业(代码003)的考生选择 [邯郸卫生]考点外,其余各专业的考生均选择[邯郸]考点。
(2)现场资格审查和交费:自2008年12月22日至2009年1月9日(节假日除外),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信息管理处(218室)接受考生资格审查和网上报名的信息确认、收费工作。
报名确认时报考人员需持报名表、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使用A4纸复印;复印件上单位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各一份。并认真审核在考试报名机构打印的《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确认单》,当场确认签字。责任到人,确保报名材料真实有效。确认单是报考人员报名有效的最终凭据。
(3)准考证打印:自2009年4月10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hhrdc.com或者21wecan.com.cn)打印准考证,截止时间为5月8日。
四、考试收费、培训及教材征订工作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人事系统专业技术和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7]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考试收费按如下标准收取,即:初级资格考试采用纸笔作答方式科目考务费每人每科55元,采用人机对话方式作答科目考务费每人每科75元,其中20元上缴部人才交流中心;中级资格考试采用纸笔作答方式科目考务费每人每科75元,采用人机对话方式作答科目考务费每人每科95元,其中40元上缴部人才交流中心。报名费每人10元。
考试培训及教材征订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