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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计生委(局),区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宁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7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94号)精神,现将我区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报名参加2009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三)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9以及114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执业类别的医师执业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四)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继续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含自治区合格标准),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做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五)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2、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3、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六)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七)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已满1年(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八)从2009年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1)中级资格将增加重症医学(专业代码114)1个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1)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进行网上报名。对未列入考试目录专业的人员,仍按照原自治区卫生系列统一评审条件解决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具体申报办法参照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程序报送自治区卫生厅,由自治区统一组织评审。
(九)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考试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的人员,其取得的自治区人事部门核发的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只能作为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条件,不能作为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进行护士执业注册的依据。
(十)为贯彻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落实城市医生支援农村和社区工作,城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中,凡被选派到基层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参加支援工作的人员,要按照规定的服务时间和工作要求完成支援任务。对已被选派而本人未按单位和主管部门要求参加或完成支援工作的,不允许参加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人单位要严格审核已参加支援任务的人员报考资格,要求其填写《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支援农村和社区工作鉴定表》(见附件4),送交各报名点,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之一。
二、考试方法
2009年度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至084以及114)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098)的各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49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的方式进行考试。
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9日 |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5月10日 |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9、10、16、17日 |
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1:00-12:30 |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6:30-18:00 |
各专业和科目具体上机考试时间详见准考证。
三、报名办法
(一)2009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须经过"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步骤完成报名手续。
1、网上报名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2008年12月17日至2009年1月7日。在报名时间内,考生可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网址:http://www.21wecan.com.cn)进行网上报名,系统24小时不间断接受考生预报名,考生网上报名时须上传本人电子照片。
2、现场确认
(1)确认方式和地点
考生持网上打印的《报名表》到所在市、县(区)卫生部门进行确认、缴费,各市、县(区)卫生部门审核后,将汇总、整理的报名表按规定时间统一报所属各考点市人事考试机构。
(2)确认时间
全区各市、县(区)卫生部门统一确认时间为2008年12月29日至2009年1月10日(周六、周日不进行确认工作,下同)。各单位(考生)持规定的"报考材料"(含报名表一份、本人正式有效身份证、学历证、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原件和本人近3月内同底免冠1寸照片2张(照片背面写清姓名)到所在地卫生部门进行报名资格确认、缴费。
具体确认方法见《2009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方法和确认程序》(附件2)。
(二)网上报名选择区直考点的考生,由单位统一组织到自治区医药卫生学会管理办公室(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340号二楼)进行资格确认,审核合格者到宁夏人事考试中心报名缴费、交表。
四、要求
(一)考试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043号)规定,报考初级资格人员须缴纳考务费每人每科50元,报考中级资格人员须缴纳考务费每人每科70元。
(二)考试用书征订工作,在考生报名时,由卫生部门按自治区卫生厅考试用书征订的通知要求组织征订。联系电话:(0951)5054491。报考计划生育专业的考试用书由自治区计生委负责征订。联系电话:(0951)5064514
(三)各市、县(区)人事部门、卫生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管理,切实做好2009年度我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报名咨询电话:
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0951)6198216、6198143
自治区医药卫生学会管理办公室:(0951)6719241
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处:(0951)5054491
中国卫生人才网网址:http://www.21wecan.com.cn
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址:http://www.nxpta.gov.cn
宁夏卫生网网址:http://www.nxws.gov.com
附件: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方法和确认程序
3、2009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计划表
4、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支援农村和社区工作鉴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