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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2010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有关问题通知

|0·2009-12-15 15:08:14浏览0 收藏0

 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考发[2009]4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人事(职称)考试中心、卫生局卫生考试机构、中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138号)和《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计划的通知》(卫人才发[2009]第113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2010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它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0年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四、2010年度护理学(士,专业代码 003)各科目成绩当年有效,不再进行滚动管理。自2011年起,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五、报名参加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护理学初级(士)除外)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9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六、从2010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2)增加输血技术(初级<师>,专业代码026)和输血技术(中级,专业代码116)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七、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7至091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需满2年。

  八、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7至086)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3)、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100)的65个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51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请各地按照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认真做好各环节的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九、除护理学(士,专业代码003)以外的其他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未考科目的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相应类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十、各市要按照《关于做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中国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要求,做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十一、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考务操作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手册》的有关要求进行。

  全省初级(士)护理学专业(代码003)的考务工作由省卫生厅考试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卫生部门和省直分别设立考点,负责考试的资格审查、网上报名确认、试卷管理、考场安排、考试实施等考务工作。

  其他各专业的考务工作由各市人事(职称)考试中心负责。

  十二、考试报名全国统一采用网上报名方式,各市考试考务管理机构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报名信息管理工作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1)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2010年1月10日止,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cn),进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平台的个人报名入口,注册用户,并以该用户登录。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上传数码报名照片(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小二寸),可反复修改,每修改保存一次即生成新的验证码,确认后打印带有最终验证码的《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

  由于初级(士)护理学专业(代码003)的考务工作由各市卫生局负责,考生在网上填报申报材料时,要选择各自所在市卫生考点,如[石家庄卫生]考点。其余初级和中级各专业的要选择各自所在市考点,如:[石家庄]考点。

  (2)自2009年12月17日至2010年1月12日各考点、报名点接受个人和单位报名,进行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和网上报名信息确认、收费工作。

  报名确认时报考人员须持考试报名表、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考试报名机构在资格审查过程中,要对审核合格的考生的报名表及相关证件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并打印《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确认单》,请考生确认签字。责任到人,确保报名材料真实有效。确认单是报考人员报名有效的最终凭据。

  驻石家庄市的中、省直单位的报考人员,由本单位人事处审查考生报考资格及有关证件,对网上填报的考试报名表所填内容及上传的考生报名照片核实后审核人签字,加盖人事处公章。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复印件上必须有审核人签字,并加盖人事处公章。2009年12月21日至2010年1月5日到省人事考试中心报名确认、缴费。报考初级(士)护理学专业(003)的考生,持由本单位人事处审核并加盖公章的报名表、身份证及毕业证原件、复印件,按时到省卫生厅考试培训中心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照相、报名。其余各市均按属地原则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

  考生上传的报名数码照片要符合要求,即小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白底照片。照片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本人到考试机构报名,考试机构可使用摄像头现场照相、数码相机照相剪裁等方式现场采集上传考生照片。

  (3)2010年2月27日前各考点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并将审核后的考生报名信息上传提交至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完毕后,不再允许更改报考专业、科目。

  (4)2010年3月20日前各考点编排考场、试室和考生座位。

  (5)自2010年4月28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cn)打印准考证,截止时间为5月30日。对于无条件打印准考证的考生,考点可采取用批量打印准考证功能为考生打印准考证;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于5月1日前下发统一打印的用于监考的考生签到表。

  十三、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人事系统专业技术和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7]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考试收费按如下标准收取,即:初级资格考试采用纸笔作答方式科目考务费每人每科55元,采用人机对话方式作答科目考务费每人每科75元,其中20元上缴部人才交流中心;中级资格考试采用纸笔作答方式科目考务费每人每科75元,采用人机对话方式作答科目考务费每人每科95元,其中40元上缴部人才交流中心。报名费每人10元。

  十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卫生部门要互相配合,严格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原人事部令第3号)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好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严防失泄密,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

附件1:2010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计划.doc
附件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doc

  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

  河北省卫生厅考试培训中心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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