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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011年理财规划师考试时间的通知

|0·2011-06-17 23:40:28浏览1 收藏0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1]13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79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今年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在开展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的同时,继续对育婴师、室内装饰设计员、电子商务师、速录师、营养配餐员、养老护理员、秘书(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和公关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等职业进行全省统一鉴定。全省统一鉴定与全国统一鉴定同期进行,鉴定具体时间、职业等级与考核方案见附件2、附件3。

  二、进一步落实全国统一鉴定考点管理,各地按照相对集中、有效管理的原则选择一批具备相应设施条件的学校或机构作为全国统一鉴定考点(二级以上统一鉴定各市原则上只设一个考点),并于全国统一鉴定前2个月将《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点申报表》(见附件4)报省厅,经省厅审核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后,作为全国统一鉴定考点承担本地区全国统一鉴定具体考务工作。

  三、全国和全省统一鉴定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的综合评审工作继续进行,考生应于统一鉴定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综合评审所需论文上交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综合评审时间另行通知。

  四、2011年理财规划师全国统一鉴定实行上机考试,各地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提前做好机房的准备工作。各类电子试卷各考点在提交给省厅的同时应做好备份,以便查找。

  五、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职业指导人员理论知识与实操考核部分章节内容和比例进行了补充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

  一是与职业指导工作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现已纳入理论知识考核范围。试题比重占试卷总分数10%。

  二是就业与职业发展章节补充职业图谱内容,主要涉及到与职业岗位定义、工作环境、工作流程等知识点或操作点(相关内容可参考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的《大学生自助职业指导》、《农民工自助职业指导》等教材)。试题比重占试卷总分数15%。

  本年度高级职业指老师、职业指老师论文题目见附件5。

  六、婚姻家庭咨询师考生申报条件有所调整,见附件6。

  七、各级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组织报名,严格资格审核,在受理考生鉴定申请时,须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复核考生资格,不具备申报资格的不予受理。5月份统一鉴定报名工作截至4月15日,11月份统一鉴定报名工作截至10月14日,请各单位按照规定时间上报相关资料,超过规定日期上报的将不再受理。

  八、各报名单位在录入考生信息时应按系统要求如实、认真录入考生各项信息,考生报名单位应填写考生实际的工作单位。

  九、2011年统一鉴定成绩一般于考后60天下发到各报名单位,对于认为有异的考生成绩,各报名单位可于成绩下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复核工作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并及时下发复核成绩。

  十、为了数据统计与考场安排的需要,2011年全国(全省)统一鉴定实行报名收费,计算费用时将不再区分正常考试与缺考,具体收费标准参见《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鲁劳社函[2005]408号)。

  十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的重要意义,把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作为高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质量督导工作,确保鉴定质量。

  附件:

  1. 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时间安排

  2. 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3. 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工作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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