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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经济师考试《中级商业》预习:买卖合同的履行(2)

|0·2013-02-16 08:40:34浏览0 收藏0
摘要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查看汇总:2013年经济师考试《中级商业》预习汇总

 

  第十一章 商品流通合同管理

  11.1 买卖合同

  三、买卖合同的履行

  (三)买卖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1.合同解除的形式

  合同解除有两种形式,一是协议解除,二是法定解除。

  2.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定

  以下五种情形可以依法解除合同:(1)发生不可抗力;(2)预期违约;(3)迟延履行;(4)根本违约;(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买卖合同解除的特殊规定

  (1)关于主物和从物的规定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而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关于标的物的可分割性的规定

  (3)关于分批交货的规定

  (4)关于分期付款的规定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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