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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证《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讲义

|0·2014-05-30 11:19:42浏览0 收藏0
摘要 北京会计证《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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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是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于l995年11月22日颁布,是《预算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和细化。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也称为政府预算或公共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1.财力保证作用;

  2.调节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1.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2.我国的国家预算共分为五级,具体为:

  (1)中央预算;

  (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这五个级次的预算,除中央预算外,其他四个级次的预算又称为地方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1.中央预算

  中央预算是指中央政府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返还地方或者补助地方的数额。

  2.地方预算

  地方预算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的统称,是国家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

  3.总预算

  总预算是指各级政府将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汇总编成的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

  部门单位预算是总预算的基础,由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编制。

  部门预算是一项综合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编制、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根据预演算法规定,国家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一)预算收入

  1.按来源划分:

  (1)税收收入;(90%以上)

  (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3)专项收入;

  (4)其他收入。

  2.按分享程度划分:

  (1)中央预算收入;

  (2)地方预算收入;

  (3)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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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预算支出

  1.按照内容划分:

  (1)经济建设支出;

  (2)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发展支出;

  (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4)国防支出;

  (5)各项补贴支出;

  (6)其他支出。

  2.按支出级次划分:

  (1)中央预算支出;

  (2)地方预算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四个环节:编制、审批、执行、调整

  (一)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财政年度

  公历1月1日~12月31日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1)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包括:

  ①法律、法规;

  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③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

  ④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⑤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2)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包括:

  ①法律、法规;

  ②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③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④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⑤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1)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包括:

  ①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②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③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④地方上解的收入。

  (2)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①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②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③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

  ④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

  ⑤上解上级的支出;

  ⑥下级上解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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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预算的审批

  1.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预算备案:预算批准后要及时向国家机关备案。

  3.预算批复: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三)预算的执行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四)预算的调整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的变更。

  1.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

  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预算调整方案的备案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3.不属于预算调整的范围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情况。

  六、决 算

  决算是指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的执行结果,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包括决算报告和文字说明。

  (一)决算草案的编制

  编制决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

  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二)决算草案的审查批准

  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七、预决算的监督

  (一)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

  (1)全国――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

  (2)县级以上――本级和下级;

  (3)乡、民族乡、镇――本级。

  (二)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督――政府

  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门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四)各级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

  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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