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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证《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三节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讲义

|0·2014-05-30 11:25:11浏览0 收藏0
摘要 北京会计证《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三节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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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亦称“国库单一账户”,是指政府在国库或国库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账户,集中收纳和支付所有的财政性资金。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一)概念:以财政国库存款账户为核心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账户的集合,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支出、存储及资金清算活动均在该账户体系中进行。

  (二)构成

  1.财政部门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2.财政部门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支出清算;

  

  

  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

  4.预算外资金专户,在财政部门设立和使用;

  5.特设专户。

  三、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

  (一)收缴方式

  1.直接缴库,由缴款单位或者缴款人依法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由征收机关依法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二)收缴程序

  1.直接缴库程序

  2.集中汇缴程序

  四、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和程序

  (一)支付方式

  1.财政直接支付

  (1)工资支出、购买支出以及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

  (2)转移支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出除外),包括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过渡期转移支付、结算补助等支出,对企业的补贴和未指明购买内容的某些专项支出等,支付到用款单位。

  2.财政授权支付

  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二)支付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1)预算单位申请;

  (2)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开具支付令;

  (3)代理银行划拨资金;

  (4)资金清算;

  (5)出具入账通知书;

  (6)会计处理。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1)预算单位申请月度用款限额;

  (2)通知支付银行;

  (3)代理银行办理支付;

  (4)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清算;

  (5)预算单位使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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