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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讲义:第35章

|0·2014-08-05 10:04:29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讲义汇总,供备考2014中级经济师考试的考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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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讲义汇总

   2014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讲义汇总,供备考2014中级经济师考试的考生学习。

  第三十五章 其他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年份单选题多选题合计
2007年3题3分2题4分7分
2008年2题2分2题4分6分
2009年6题6分3题6分12分
2010年6题6分2题4分10分
2011年3题3分1题2分5分

  【本章教材结构】  


  第一节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本节考点:

  (1)工业产权的特征

  (2)专利权的概念、主体、客体、授予条件、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专利侵权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3)商标权的取得,商标权的内容,商标权的保护

  本节内容:

  一、工业产权概述

  1、工业产权的概念:

  工业产权是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域内享有的专有权。

  工业产权与著作权统称为知识产权,在我国工业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和商标权。

  2、工业产权的特征:

  ①专有性。即工业产权是国家赋予专利权人和商标专用权人在有效期

  内对其专利和商标享有的独占、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第三人皆不得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

  ②地域性。即工业产权的地域限制,即一个国家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工业产权,只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不发生效力,即不具有域外效力。

  ③时间性,即工业产权的保护有一定期限,其法定期限届满后,工业产权的财产权利即自行终止,成为全社会的共有财富。

  【例题1:2003年多选】工业产权具有的特征包括()

  A.法定性

  B.专有性

  C.全球性

  D.地域性

  E.时间性

  【答案】BDE

  二、专利权

  (一)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依法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专利权人。包括:

  1、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

  (1)职务发明创造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在从事本职工作中作出;履行本单位交办的本职以外的任务作出;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发明人或设计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以外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规定,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个人所有。

  【注1】在完成发明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均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注2】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集体或课题组。

  3、受让人。是指通过合同或继承而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

  【注】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双方约定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权归委托方,从其约定;如果单位或个人之间没有协议,构成委托开发的,申请专利权以及取得的专利权归受托人,但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4、外国人

  5、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

  【例题2:2006年单选】某研究所工作人员甲在工作之余自行完成了一项发明,但其利用的辅助物质条件来源于其所在的研究所,该发明( )。

  A.属于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甲

  B.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甲

  C.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某研究所

  D.属于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某研究所

  【答案】A

  【解析】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也没有主要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本题中甲辅助利用研究所物质技术条件,并不是“主要利用”所以应界定为“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甲。

  (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

  ①新颖性: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②创造性: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③实用性: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工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

  ①新颖性

  ②实用性

  ③富有美感

  ④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例题6:2010年单选】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条件不包括( )。

  A.新颖性

  B.创造性

  C.实用性

  D.富有美感

  【答案】D

  【例题7:2004、2005年多选】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包括()。

  A.新颖性

  B.创造性

  C.实用性

  D.富有美感

  E.保密性

  【答案】ABC

  (四)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

  1、专利权人的权利。专利权人的权利分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是指发明人对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署名权。

  财产权利则是指专利权人通过对专利技术的占有而取得物质利益的权利,它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独占实施权。即专利权人依法享有排他性的自己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的权利;

  ②实施许可权,即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③专利权人有权转让其专利权。专利权的转让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公告和登记后方可生效;

  ④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

  ⑤专利权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放弃其专利权。

  2、专利权人的义务。

  (1)专利权人有缴纳年费的义务。

  (2)在职务发明中,作为专利权人的单位有向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的义务。

  3、专利权的期限和终止。

  (1)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2)专利权的终止有两种情况:

  期限届满终止为正常终止,期限届满以前终止为提前终止。

  提前终止是由于专利权人没有按期缴纳年费,或者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专利权。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应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例题8:2009年单选】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自( )起计算。

  A.申请之日

  B.登记之日

  C.公告之日

  D.授予之日

  【答案】A

  【解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l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例题9:2004年单选】下列各项中,不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是( )

  A.专利期限届满

  B.专利权人没有按期缴纳年费

  C.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专利权

  D.专利权人以口头形式声明放弃专利权

  【答案】D

  4、专利的强制许可实施。

  强制许可实施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一定条件下,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许可具备条件的申请者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我国《专利法》将强制许可分为三类:

  ①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满3年后,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专利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③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局根据后一专利权的人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④对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如果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五)专利权的保护

  1.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侵害专利权人的实施权和标记权的行为。

  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①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的专利产品的;②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③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式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④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家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⑤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3.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专利权人发现侵权行为后,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管理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其侵权行为,并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

  对于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权人发现侵权行为后,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是2年,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对于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题10:2006年单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下列有关专利权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专利权人应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B.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l0年,自授予之日起计算

  C.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D.专利权人有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使用费的权利

  【答案】B

  【解析】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l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例题11:2005年单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下列有关专利权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专利权保护的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B.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C.专利权人以口头形式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以前终止

  D.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

  【答案】C

  【解析】专利权提前终止条件之一是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专利权,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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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讲义汇总

  三、商标权

  (一)商标权的取得

  1、商标的概念: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上,以文字、图形或它们的组合所表示的一种特殊标志。

  2、商标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应当按照商标注册程序办理,继受取得应当按照合同转让和继承注册商标的程序办理。

  (1)商标注册的概念和原则。

  ①商标注册的概念:是指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管理机关提出注册申请,以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②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注册采用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以自愿注册为主的制度。

  【注1】强制注册的商品: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以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的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注2】经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虽然也可以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

  【例题12:09单选】下列商品中,依照法律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是( )。

  A.家用电器

  B.卷烟

  C.饮料

  D.婴儿用品

  【答案】B

  【解析】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是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

  【例题13:2011年单选】关于商标注册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法律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使用注册商标

  B.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C.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使用,但是使用人不享有专有权

  D.我国商标注册采用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以自愿原则为主的制度

  【答案】A

  【解析】《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也就是在不同种类商品上使用或者不类似商品上使用则不属于商标侵权。

  (2)商标注册的条件。商标注册须满足三项条件:

  第一,申请人必须具备合法资格;

  第二,商标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构成要素,商标设计必须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第三,商标不含《商标法》明确禁止使用的图形和文字,如同外国或者我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图形、文字等。

  【注】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或合法权益。

  ①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与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③就不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④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申请商标注册的方法。

  商标注册申请采用“一类商品、一个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

  如果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

  对于注册商标,如果需要扩大使用到同类其他商品上,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例如:某食品厂将同一商标用于饼干、糕点、面食及糖果等食品上,这些商品按商品国际分类表属第三十类,可以按一个商标,填报一份申请书,交纳一份申请注册费。而如果将该商标使用在果冻、饮料等商品上,就不能只填写一份申请书。因为按国际商品分类表,果冻属第二十九类,饮料属三十二类。这样的申请,应填写三份申请书,缴纳三份申请注册费。)

  (4)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给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5)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

  ①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商标权的内容

  1.专用权。

  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自己在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独占、排他使用的权利。

  2.续展权。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权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时,商标权人,享有依法申请续展注册,从而延长其注册商标的保护期的权利。续展的次数法律不作限制。注册商标的续展申请,应在商标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如果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如果超过宽展期仍未提出续展申请,注册商标将被注销,商标专用权即告丧失。

  (3)转让权。

  商标注册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依法定程序和条件,通过转让协议转让给他

  人。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4)使用许可权。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5)标示权。

  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有权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在商标上不便标明的,可以在商标包装、说明书或者附着物上标明。

  (三)商标权的保护

  (1)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从事其他损害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属注册商标侵权行为的有:

  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④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⑤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如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2)商标的合理使用。

  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标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对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不能作为商标侵权行为查处。

  (3)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

  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

  【例题14:2006年单选改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商标注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商标注册人需要将注册商标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时,无需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B.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20年

  C.我国商标注册实行强制注册原则

  D.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具有排他性

  【答案】D

  (四)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但双方当事人约定须公证方可生效的合同,其生效时间始于公证之日。

  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有如下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过错性解除。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得享劳动合同解除权。

  ①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影响。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劳动者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错性解除。

  劳动者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得享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情况。

  具体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法律规定,有一定情形,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3.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在用人单位危及劳动者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述情形之一的,除非劳动者具备过错性解除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得对劳动者采取经济性裁员和非过错性解除: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到期也不得终止,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为止。

  【例题16:2011年单选】根据《劳动合同法》,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是( )。

  A.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C.劳动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D.因劳动者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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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出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劳动合同的效力即行消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

  劳动合同不存在约定终止,只有法定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包括:.

  ①劳动合同期满;

  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本节考点: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2) 消费者的概念和范围

  (3)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义务的法律规定

  (4) 争议解决的途径

  (5) 解决争议的几项特殊规则

  (6)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本节内容: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对象是消费者,所谓“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因此,从事消费活动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不属于消费者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

  具体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对象包括:

  ①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

  ②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农民;

  ③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二、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这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公平交易、拒绝强制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依法求偿权是弥补消费者损害的必不可少的救济性权利。

  (1)求偿的主体: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服务的接受者;第三人(消费者之外的因某种原因在事故发生现场而受到损害的人。

  (2)求偿的内容: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

  6.依法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求教获知权: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在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三、经营者的义务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至25条的规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经营者负有下列义务:

  1.履行法定义务以及约定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法。

  2.接受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①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应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服务的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包括:

  ①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②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

  ③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志的义务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6.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7.保证质量的义务

  ①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②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8.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9.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否则其内容无效。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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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争议的解决

  1.争议解决的途径

  消费者如果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的,可以自主选择通过以下5种途径解决:

  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②提请消费者协会调解;

  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

  (1)销售者的先行赔付义务

  (2)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连带责任。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变更后的企业仍应就变更前企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5)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赔偿责任。

  (6)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

  (7)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的责任。

  (8)检验机构(质监部门)及认证机构(如绿色食品认证)的法律责任。

  (9)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承诺、保证责任。

  五、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1)有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行为的

  2.刑事责任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受伤、残疾、死亡的;

  (2)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3.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商品存在缺陷、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等损害消费者权益情形的,要承担民事责任。

  ①“三包”责任。

  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于“三包”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②邮购商品的民事责任

  ③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责任

  ④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⑤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不仅可以获得补偿性的赔付,还可要求增加赔偿额。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例题17:2011年多选】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包括( )

  A.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B.提请消费者协会调解

  C.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D.向税务机关举报

  E.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ABCE

  【例题18:多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经营者义务的表述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

  B.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消费者所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C.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经营者对该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等的保证责任免除

  D.除确有需要,经营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

  E.经营者不得以店堂告示的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的规定

  【答案】ABCE

  第四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本节考点:

  (1)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立法目的

  (2)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3)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4)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

  (5)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本节内容: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①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之间不正当竞争关系(以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为前提);

  ②监督检查部门与市场竞争主体之间的竞争管理关系。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①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目的);

  ②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直接目的的必然延伸);

  ③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不正当竞争法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应当遵循下列市场竞争规则:

  ①自愿、平等、公平;

  ②诚实信用;

  ③尊重并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所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指经营者违反上述竞争规则和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三个特征:

  ①主体: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强调经营性和营利性,不包括政府机关法人)。

  ②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即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③后果: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强调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而非消费者利益,后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漫的规定)。

  三、不正当竞争法行为的种类

  1.假冒行为:具体包括:

  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②与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混淆;

  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④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

  【例题19:单选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假冒行为的是()

  A.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B.擅自使用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商品相混淆

  C.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D.在商品上伪造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答案】B

  2.商业贿赂行为

  即经营者暗中给予对方交易人员或者其他对交易具有影响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争取交易机会的行为。

  【例题20:单选】下列行为中,不属于商业贿赂的是( )。

  A.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

  B.在账外给中间人佣金

  C.在账外暗中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

  D.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

  【答案】A

  3.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也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低价倾销行为:

  经营者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下列4种情况不属于低价倾销行为:

  ①销售鲜活商品;

  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③季节性降价;

  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①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②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③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④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⑤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⑥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例题21:09年单选题】下列有奖销售行为中,不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是( )。

  A,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B.采用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C.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D.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为一千元

  【答案】D

  7.诋毁商誉行为

  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

  四、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职能。

  五、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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