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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起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执行新规定

环球网校·2015-08-25 16:55:53浏览48 收藏14
摘要 【摘要】环球网校整理的7月16日起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执行新规定希望对大家了解成本分摊协议管理规定有帮助,网校还会继续关注会计相关的政策法规,及时分享给大家帮助大家时刻了解会计行业的政策变化情况,更多资

【摘要】环球网校整理的“7月16日起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执行新规定”希望对大家了解成本分摊协议管理规定有帮助,网校还会继续关注会计相关的政策法规,及时分享给大家帮助大家时刻了解会计行业的政策变化情况,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网校会计实训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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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执行新规定如下:

  一、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三、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配比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偿调整。参与方未做补偿调整的,税务机关应当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四、新规定自2015年7月16日起施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六十九条同时废止。

  点击阅读原法规:《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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