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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经营主体|营业税纳税主体

环球网校·2019-09-19 17:31:58浏览181 收藏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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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建筑业受《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监管,特别是《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法律法规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取得有严格的要求,对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有严格的限制。

  对于有资质的企业在承包工程后,一般会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运营,但也不排除通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将工程外派。或者通过收取管理费的形式,让其他没有资质或资质较低的企业以自己名义对外承接工程。

  建筑业经营过程中情况复杂,目前营业税规定的是以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为营业税纳税主体,同时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做了例外规定,即“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如此规定首先是考虑到经济活动日趋复杂,若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可能会加大征管难度。其次是将法律责任和纳税义务归于统一,只要发包人对以自己名义经营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无论是否由自己实际经营,都需承担纳税义务。并且税务机关的职责是依法征税、保证税款的及时征收,而征税对象的行为主体、行为方式是否合法应由其他主管部门依职权进行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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