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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省直有关单位,赣江新区管委会党群工作部:
为加强我省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人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和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改革的意见》(赣人社发〔2016〕54号),制定《江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已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在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药学、护理、医技等在职在岗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资格类别
卫生高级资格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名称对应为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中医(药)师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中医(药)师。分省市类、县区类和乡镇类三个类别,省市类资格在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聘任均有效;县区类资格在全省县(市、区)、乡镇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聘任有效;乡镇类资格仅限在全省乡镇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聘任有效。
三、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称职以上,职业道德、医德医风考评合格。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申报医学、护理等专业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申报专业须与学历专业、执业资格专业、从事专业及现资格专业相对应。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与执业资格注册单位一致。
(三)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四)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线。
(五)取得现资格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内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延期2年申报。
2.医疗事故次要责任的,延期1年申报;医疗事故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延期3年申报。
3.违反职业道德,经查实存在收受“红包”或“回扣”情况,延期1年申报;经查实存在索取“红包”或“回扣”情况,延期3年申报。
4.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延期3年申报。
四、省市类资格具体条件
(一)省市类正高级资格
1.学历资历条件
(1)正常申报:获相应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本专业卫生副高级资格并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其中省属三甲医院和省属疾控(公共卫生)机构单位人员,未满40周岁申报的,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2)破格申报:未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本专业卫生副高级资格并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取得现资格以来,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个人排名前二)。
2.专业理论条件
(1)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专业领域内有深入的研究。
(2)熟练掌握相关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3)熟练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推广运用。
3.工作经历条件
(1)取得现资格以来,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35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疑难问题。取得现资格以来,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3例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提供病案分析报告或技术工作报告。
(3)具有培养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经历,近五年年均为下级专业技术人员讲授专题课至少3次(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4.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在国家级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1篇为“核心期刊”(或“SCI”收录)论文;或出版本专业论著1部(第一主编)和在“核心期刊”(或“SCI”收录)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论文提供原始资料。
(2)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个人排名前四)或主持完成厅级(药、护、技专业可市级)科研项目1项,课题内容须与申报专业一致。
(3)获得本专业市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个人排名前四)或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奖励(个人排名前四)。
(4)作为主要起草人,负责制定(修订)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1项。
(5)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2项(排名第一),推广并应用于临床实践,产生显著成效,提供单位推广及应用证明。
(二)省市类副高级资格
1.学历资历条件
(1)正常申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卫生中级资格并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②获相应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本专业卫生中级资格并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其中省属三甲医院和省属疾控(公共卫生)机构单位人员,未满35周岁申报的,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③护理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临床护理工作满25年,期间获得护理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并受聘主管护师职务满5年。
(2)破格申报:未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本专业卫生中级资格并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取得现资格以来,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奖励(个人排名前二)。
2.专业理论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在本专业领域内有所研究。
(2)掌握相关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3)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推广运用。
3.工作经历条件
(1)取得现资格以来,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40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具有比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取得现资格以来,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3例以上,取得显著成效,提供病案分析报告或技术工作报告。
(3)具有培养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经历,取得现资格以来(或近五年),年均为下级专业技术人员讲授专题课至少2次(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4)申报医师资格的,任现职期内,必须到农村或基层累计服务时间满一年或连续服务满半年。
4.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国家级期刊,并提供原始资料。
(2)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个人排名前五)或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个人排名前三),课题内容须与申报专业一致。
(3)获得本专业市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奖励(个人排名前五)。
(4)参与制定(修订)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1项(个人排名前四)。
(5)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项(个人排名第一),推广并应用于临床实践,产生显著成效,提供单位推广及应用证明。
(6)主持市级以上新技术引进项目1项,并运用于专业实践,产生显著影响,提供原始材料。
五、县区类资格具体条件
(一)县区类正高级资格
1.学历资历条件
(1)正常申报:获相应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本专业卫生副高级资格并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2)破格申报:未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本专业卫生副高级资格并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取得现资格以来,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奖励(个人排名前二)。
2.专业理论条件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在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的研究。
(2)掌握相关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3)掌握本专业国内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推广运用。
3.工作经历条件
(1)取得现资格以来,平均每年参加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35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诊治经验,并能解决本专业部分复杂疑难问题。取得现资格以来,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3例以上,取得显著成效,提供病案分析报告或技术工作报告。
(3)具有培养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经历,近五年年均为下级专业技术人员讲授专题课至少2次(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4.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提交反映本人本专业业务水平的专题报告2份。
(2)获得本专业市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及以上奖励(个人排名前五)。
(3)在国家级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并提供原始资料。
(4)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个人排名前五)或厅市级科研项目1项(个人排名前三),课题内容须与申报专业一致。
(5)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项(个人排名第一),推广并应用于临床实践,产生显著成效,提供单位推广及应用证明。
(6)主持市级以上新技术引进项目1项,并运用于专业实践,产生显著影响,提供原始材料。
(二)县区类副高级资格
1.学历资历条件
(1)正常申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卫生中级资格并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②获相应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本专业卫生中级资格并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③护理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临床护理工作满25年,期间获得护理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并受聘主管护师职务满5年。
(2)破格申报:未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本专业卫生中级资格并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取得现资格以来,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奖励(个人排名前三)。
2.专业理论条件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专业领域有初步研究。
(2)掌握相关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3)熟悉本专业省内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推广运用。
3.工作经历条件
(1)取得现资格以来,平均每年参加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40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诊治经验,并能解决本专业部分复杂疑难问题。取得现资格以来,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3例以上,取得显著成效,提供病案分析报告或技术工作报告。
(3)具有培养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经历,取得现资格以来(或近五年),年均为下级卫生技术人员讲授专题课至少2次(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4)申报医师资格的,任现职期内,必须到农村或基层累计服务时间满一年或连续服务满半年。
4.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提交反映本人本专业业务水平的专题报告1份。
(2)获得本专业市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及以上奖励(有个人奖励证书)。
(3)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并提供原始资料来源。
(4)参与完成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个人排名前三),课题内容须与申报专业一致。
(5)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项,推广并应用于临床实践,产生显著成效,提供单位推广及应用证明。
(6)市级以上新技术引进项目1项(个人排名前三),并运用于专业实践,产生显著影响,提供原始材料。
六、乡镇类资格具体条件
(一)乡镇类正高级资格
1.学历资历条件
(1)正常申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相应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本专业卫生副高级资格并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②获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专业卫生副高级资格并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
(2)破格申报:未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本专业卫生副高级资格并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取得现资格以来,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励(个人排名前三)。
2.专业理论条件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专业领域有正确见解。
(2)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3)掌握本专业本地区现状及发展趋势,能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推广运用。
3.专业经历能力条件
(1)取得现资格以来,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40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诊治经验,能独立完成急救工作,提交反映本人本专业业务水平的专题报告1份。
(3)熟练掌握本专业疾病预防诊治工作流程,对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有很强的处理能力,能规范书写与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医学文书及资料(如病历、诊断报告、治疗方案、健康管理档案、公共卫生、妇幼保健事件或疫情处理报告、分析或讨论报告、技术工作总结等)。
(4)具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专业人才的能力,近5年年均为下级卫生技术人员讲授专题课至少2次(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4.业绩成果条件
具有运用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主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实践,填补本单位空白,社会效益显著,需提交本人本专业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某项业务工作的专题工作报告1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乡镇类副高级资格
1.学历资历条件
(1)正常申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相应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卫生中级资格并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②获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卫生中级资格并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③获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卫生中级资格并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
④无医学专业学历(中专学历以下)中医药技术人员, 1998年6月26日之前取得中医药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
(2)破格申报:未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卫生中级资格并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取得现资格以来,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奖励(个人排名前三)。
2.专业理论条件
(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专业领域有见解。
(2)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3)熟悉本专业本地区现状及发展趋势,能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推广运用。
3.专业经历能力条件
(1)取得现资格以来,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40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诊治经验,能独立完成常见急救工作,提交反映本人本专业业务水平的专题报告1份。
(3)掌握本专业疾病预防诊治工作流程,对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有较强的处理能力,能规范书写与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医学文书及资料(如病历、诊断报告、治疗方案、健康管理档案、公共卫生、妇幼保健事件或疫情处理报告、分析或讨论报告、技术工作总结等)。
(4)具有指导下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近5年年均为下级卫生技术人员讲授专题课至少2次(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4.业绩成果条件
具有运用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主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实践,填补本单位空白,社会效益显著,需提交本人本专业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某项业务工作的专题工作报告1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七、附则解释
(一)本资格条件是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资格条件。
(二)本资格条件中所有业绩均为取得现资格以来的业绩,脱产学历教育期间取得的业绩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三)全科专业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资格须经全科医学岗位培训或通过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执业医师注册范围须为全科医师。
(四)本资格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学历、专业:指国家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医学相应专业学历,申报晋升专业须与学历专业相对应。有关学历要求按《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关于学历要求等问题的补充说明》(赣卫人字〔2015〕20号)规定执行。
2.论文:申报人员提供参评论文为代表作,代表作必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其他如共同第一作者或共同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均不作为代表作论文参评。条件所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收录的医学类核心期刊,具体以作者发表论文的当年该期刊是否被《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为准;“SCI”收录论文需附检索证明;国家级和省级期刊区别执行《江西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医学杂志分级汇总表(试行)》规定。论文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征稿通知、清样稿等非正式期刊均不作为评审依据;提交评审论文的需提供论文资料来源,其中临床类专业至少提交1篇本专业临床型代表作,同时提交该论文涉及的3份病案作为论文资料来源。
3.科研课题:科研课题专业范围应与申报专业相同,“省部级”是指国家部委或省科技厅立项课题;“厅级”是指省卫生计生委或省教育厅立项课题,“市级”是指市科技局立项课题。科研课题必须同时提供《课题立项合同书》、《结题报告》或《验收报告》等一套完整的原件资料,并且要有相应的论文发表。
4.新技术引进应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立项、验收。申报人员应提供《查新报告》、《引进项目立项合同书》、《引进项目推广应用证明》、《验收报告》等一套完整的资料,其中《引进项目推广应用证明》需提供本单位、同级别单位3家以上推广应用证明。
5.科学技术奖:是指政府或政府部门设立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6.病案分析报告或技术工作报告:
(1)临床专业:须提交本人在取得现资格以来不同年份主治、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和业绩成果的3份原始病案及分析报告(单位审核盖章);无住院病床科室或长期在门诊工作而无法提供病案的申报人员:须提交本人在取得现资格以来不同年份主治、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3份病案分析材料(单位审核盖章)。
(2)其他专业:须提交本人在取得现资格以来不同年份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3份技术工作报告(单位审核盖章)。
7.专题课: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内容包括授课时间、地点、对象、人数、授课内容。
8.专题工作报告:应体现本人工作量、工作特色及业务水平能力。(每份1600字以上,含题目、申报者姓名、单位、材料、方法、结果和讨论等内容,并附与报告内容相关的5份佐证材料,如病案、影像诊断报告、麻醉记录单、特殊诊疗记录单、报告单、原始数据报表、现场日志、院内外用药会诊、疑难病历讨论等,扫描的复印件要有单位审核盖章。)
9.年度工作量:是指申报人员完成本专业的工作量,对“双肩挑”(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同时任职)卫生技术人员,其卫生专业技术业务工作量可酌情减轻。
10.延期申报年限的计算:发生延期行为时已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延期行为发生时起计算;发生延期行为时未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满基本申报年限时起计算。
11.“以上”均含本级。
(五)取得现资格以来,获得下列荣誉称号或入选人才工程的,可在评审中酌情加分,但不作为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
1.获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获设区市政府(省直厅局)以上设立的青年科学家、学术技术带头人、有突出贡献人才、拔尖人才等荣誉称号; 入选设区市政府(省直厅局)以上设立的百千万人才等人才培养工程以及获省级技能“比武”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荣誉。
2.申报县区类、乡镇类卫生高级资格人员获市厅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以及市级技能“比武”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荣誉。
(六)取得乡镇类副高级资格只可晋升乡镇类正高级资格;取得县区类副高级资格可晋升县区类或乡镇类正高级资格;取得省市类副高级资格可晋升省市类、县区类或乡镇类正高级资格。
(七)全省其他行业(部门)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可参照本资格条件执行。
(八)本资格条件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按本条件执行。本条件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资格条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