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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涉及老年人建筑局部修订条文正式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5月15日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局部修订公告,共修改涉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条文20条,新增7条,其中强制性条文共18条,非强制性条文9条,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这是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于2015年5月1日实施以来该标准的首次局部修订,主要目的是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工作部署,解决各地民政部门和部分群众反映该标准在老年人建筑的楼层设置、安全疏散设计、建筑消防设施配置等方面要求过严、实施难度较大的普遍性问题,在确保老年人建筑消防安全的前提下,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提供助力。相比旧版标准,此次修订主要在以下六个方面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防火技术要求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一、适用范围方面,鉴于旧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老年人建筑无明确定义,执行过程中容易产生理解偏差问题,此次修订引入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这一新概念,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是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统称,但不包括床位数少于20床的老年人全日制照料设施和可容纳的老年人总数少于20人的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此次修订内容适用于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和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二、楼层设置和平面布置方面,综合考虑我国消防救援能力,同时兼顾人员竖向疏散随建筑高度增加而更趋困难,且老年人行为能力弱、疏散时需要其他人协助等因素,此次修订在充分调研和反复论证基础上,对允许设置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和楼层相比旧版作出了较大调整,规定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米,不应超过54米;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二层。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场所或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设置高度和层数也要符合上述规定,但对建筑使用性质并无限制。本次修订还解决了旧版标准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定义不清的问题,明确了公共活动用房、生活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等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功能用房或场所的定义,并在此基础上对不同功能用房的楼层设置做出区别性规定,公共活动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可设置在地下一层或四层以上,但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米且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生活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设置在地上层时通过限定每个房间最多可设置的床位数对居室建筑面积和使用人数进行限制。
三、防火分隔措施方面,考虑到老年人照料设施如果与其他不同功能的场所混合设置,将显著增加老年人群的疏散难度和因火灾而导致的人员伤亡风险,此次修订要求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尽量独立建造,当与其他建筑组合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相互分隔,并要满足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相关设置要求。对于上下组合建造的情况,除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外,有条件的要尽量将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独立设置。
四、安全疏散和避难设计方面,为引导老年人照料设施尽量设置在建筑高度低于32米的建筑,此次修订对建筑高度大于32米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适当增加了保障人员疏散安全的条件,要求建筑高度在32米以上楼层必须设置可以连通老年人生活和活动场所的室外连廊,使老年人的疏散安全水平不因建筑高度增加而显著降低。此外,根据我国老年人照料设施中人员及其管理的实际情况,参考医疗建筑避难间设置的有关要求,此次修订还规定三层以上、总建筑面积3000平米以上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在二层以上各层均应设置避难间。
五、建筑保温材料防火方面,为吸取历次建筑保温材料火灾事故教训,避免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发生因建筑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低而导致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本次修订要求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外保温系统必须使用A级(不燃)保温材料,当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米时,也必须使用A级保温材料。
六、消防设施设置方面,考虑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固定消防设施在火灾防控工作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此次修订扩大了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相应消防设施的设置范围,当总建筑面积较小或受条件限制难以设置时,可以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根据老年人救援和疏散特点,兼顾消防救援人员的体力限制和救援需要,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中普通电梯和消防电梯的现实设置情况,此次修订还要求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米且五层以上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消防电梯,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以上楼层的较大规模老年人照料设施也应设置消防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