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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进入学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多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二条: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6.《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三十七条: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7.《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三十八条: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8.《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四十四条:对于审判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在这里尤其要注意年龄上的不同,例如:用工要求和不得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都是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年龄划分和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的都是十八周岁。
除了一些年龄上容易弄混以外还有一些是法条里会涉及一些用词,做题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条的规定来,不可以偷换概念。例如:《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出题的时候经常把第二款有合格的教师换成有优秀的教师,这种属于偷换概念是错误的。
《教育法》第六十一条: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在这里经常把法条里的必须换成可以,法律里必须和可以是两个意思,所以这个部分也容易设置陷井。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以下权利中的第八款: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题目经常把非法去掉,合法合理的知道是可以的,所以把非法去掉意思发生了改变是错误的。
《义务教育法》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这个法条里提到的是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因此也就是地方为主。所以在做题的时候需要注意,经常说成以中央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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