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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第2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由一级调整为二级的决定,按照《山西省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疫情防控分区和分级有关规定,对我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建标〔2020〕15号)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施工工期
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在建项目,顺延工期时间计算的终止日明确为疫情防控期结束之日(届时按照有关通知执行)。
二、关于风险等级种类以及取费标准
根据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风险分为低、中、高3个等级的实际,疫情防控专项经费由原按照4个风险等级计取调整为按照低风险区、中风险区、高风险区3个等级计取,费用标准执行原规定。原规定的“较高风险区每人每天40元”予以取消。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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