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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定项选择题
朱某系某县民政局副局长,率县福利企业年检小组到同学黄某任厂长的电气厂年检时,明知该厂的材料有虚假、残疾员工未达法定人数,但朱某以该材料为准,使其顺利通过年检。为此,电气厂享受了不应享受的退税优惠政策,获取退税300万元。黄某动用关系,帮朱某升任民政局局长。检察院在调查朱某时发现,朱某有100万元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但其拒绝说明来源。在审查起诉阶段,朱某交代100万元系在澳门赌场所赢,经查证属实。
请回答第1—3题。
1.关于朱某帮助电气厂通过年检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其行为与国家损失300万元税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属滥用职权,构成滥用职权罪
C.属徇私舞弊,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同时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D.事后虽获得了利益(升任局长),但不构成受贿罪
2.关于朱某100万元财产的来源,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A.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这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
B.在审查起诉阶段已说明100万元的来源,故不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起公诉
C.在澳门赌博,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赌博罪
D.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澳门赌博,应依属人管辖原则追究其赌博的刑事责任
3.关于黄某使电气厂获取300万元退税的定性,下列分析错误的是:
A.具有逃税性质,触犯逃税罪
B.具有诈骗属性,触犯诈骗罪
C.成立逃税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数罪并罚
D.属单位犯罪,应对电气厂判处罚金,并对黄某判处相应的刑罚
答案见下页
1、【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受贿罪
【答案】A B D
【解析】
ABD项:说法正确,当选;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朱某帮助电气厂通过年检的行为:(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明知不合标准,还故意顺利通过年检,有滥用职权行为。(2)通过年检是退税优惠的前提,故而行为与国家损失300万元税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尽管朱某对此损失结果没有故意,可能也没有过失,但滥用职权罪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对损失结果有故意,只需对滥用职权行为有故意即可。损失是纯粹的客观上的量的因素,只要有因果关系即可。由此,朱某构成滥用职权罪。(4)朱某是民政局副局长,不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不符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主体身份要件(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此罪。(5)黄某动用关系,帮朱某升任民政局局长;因我国当前的受贿罪的对象仅是“财物”(《刑法》第385条),故而非财产性利益不是受贿对象,不构成受贿罪。
2、【考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赌博罪;刑法的空间效力
【答案】B
【解析】
A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项:说法正确,当选。(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是“不能说明来源”,即罪是不作为犯;“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是构成本罪的事实前提,不是实行行为。
(2)能够说明来源,即使来源非法,也属“能说明来源”,不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3)根据《刑法》第303条规定,赌博罪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本案中朱某无“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即使获利甚多,也不构成犯罪。
(4)根据《刑法》第7条规定,属人管辖的前提是“犯本法规定之罪”,根据C选项的解析,朱某未触犯我国刑法,当然不适用属人管辖。
3、【考点】逃税罪;诈骗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单位犯罪
【答案】ACD
【解析】
ACD项:说法错误,当选;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1)根据《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构成逃税罪。逃税罪是在未缴之前,不缴税款或缴税不足的行为,本质是不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如果本案中电气厂隐瞒真相,在缴税之前少缴税款,可触犯逃税罪。(2)但是,本案案情是已将税款缴纳之后,采用欺骗手段,将已缴纳的退税款300万元骗回;不符合前述逃税罪的规定。(3)在所有权上,税款在缴纳之前不属国家财物,而是单位财物,在缴纳之后就属国家财物的。因此,本案情况是故意隐瞒真相,享受的不应有的退税优惠政策,骗取国家转移占有,系诈骗犯罪行为,而不逃税行为。(4)单位诈骗的,因诈骗罪的主体不能是单位,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条的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对相关自然人定诈骗罪,不构成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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