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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法(2)

环球网校·2020-04-22 17:54:04浏览54 收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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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项选择题

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驾车经过十字路口右拐时,被行人乙扔出的烟头击中面部,导致车辆失控撞死丙。只要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就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B.甲强奸乙后,威胁不得报警,否则杀害乙。乙报警后担心被甲杀害,便自杀身亡。如无甲的威胁乙就不会自杀,故甲的威胁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夜晚驾车经过无照明路段时,不小心撞倒丙后继续前行,随后的乙未注意,驾车从丙身上轧过。即使不能证明是甲直接轧死丙,也必须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D.甲、乙等人因琐事与丙发生争执,进而在电梯口相互厮打,电梯门受外力挤压变形开启,致丙掉入电梯通道内摔死。虽然介入了电梯门非正常开启这一因素,也应肯定甲、乙等人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答案见下页

1、【考点】因果关系

【答案】C D

【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考查因果关系在犯罪成立中的作用。因果关系只是客观不法的要素,要成立犯罪,还需主观有责。即使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客观上有因果关系,但甲主观上没有过错,不能承担刑事责任。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考查介入因素与因果关系有无的判断。在司法考试中,刑法因果关系判断采“相当因果关系说”。即先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条件关系,再挑出最不异常、作用最大、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条件,认定其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选项中,无甲的威胁乙就不会自杀,故甲的威胁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条件关系。但是,自杀行为也与死亡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在责任大小上,自杀是自杀者本人的自害行为,不归因于威胁行为。故而威胁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只有条件关系,而无因果关系。

C项:说法正确,当选。(1)如果甲直接轧死丙,当然有因果关系;(2)如果乙直接轧死了丙,因选项强调“夜晚无照明路段”、“乙未注意”,说明即乙不负主要责任,由此,介入因素即乙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只有条件关系;应认定因果关系不中断,甲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两种可能情形下,甲与死亡结果之间均具有因果关系。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D项:说法正确,当选。在电梯口相互厮打,是在本来就存在的危险环境中实施危害行为,因危险环境而导致结果,属于危险环境本来就包括的可能,介入因素不中断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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