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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之诉
(一)概念
变更之诉又称为形成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对其与被告之间的既存法律关系进行消灭或变更。例如离婚之诉、变更合同内容之诉、解散公司诉讼。
(二)特点
(1)当事人双方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没有争议,但对是否要变更这一法律关系有争议,如离婚诉讼中,原被告均承认双方现在存在婚姻关系,但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
【注意】变更之诉与确认之诉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确认之诉对是否存在法律关系有争议,变更之诉承认法律关系存在,只是要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
(2)当事人双方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没有争议,对要变更这一法律关系也没有争议,但对如何变更这一法律关系有争议。如共有财产的分割之诉,原被告对财产的共有关系没有争议,现在双方也同意变更这一共有关系,但就如何变更持不同看法,如原告要求双方平均分配共有财产,而被告则认为原告只能分配到共有财产的30%的份额。
【注意】
(1)“诉”的分类的前提是“诉”,只有诉讼案件才有诉的分类,非诉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仲裁制度不涉及诉的分类问题。
(2)诉的分类依据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意见是干扰信息。
(3)诉讼请求发生变更,不代表诉的种类发生改变。例如,张三起诉张小三给付赡养费每月1000元,为给付之诉,在诉讼中,张三要求把诉讼费1000元增加为2000元,仍为给付之诉。
(4)一个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原告请求对其中之一进行变更即是请求对该法律关系的变更,为变更之诉。
在上例中,法院判决张小三每月给付赡养费2000元,后张三生重病,又到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要求张小三每月给付赡养费5000元,此为变更之诉。若张小三生重病,张三要求赡养费从每月2000元降到每月500元,则仍为变更之诉。
(5)给付之诉、形成之诉中可能包含确认之诉,确认之诉中只能有确认的请求,不可能出现给付或变更的请求,只要出现了给付或者变更的请求就是给付或变更之诉,不可能再是确认之诉,因为给付之诉是在确认现有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请求对方履行义务,变更之诉是在确认现有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请求对其变更,故能够认定为给付之诉或变更之诉的,不宜再定为确认之诉。
【判断】
(1)甲请求确认妻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
(2)甲申请法院实现担保物权?
(3)甲起诉乙要求偿还借款,乙主张借款关系不存在?
(4)甲起诉乙要求赔礼道歉、停止侵害?
(5)股东起诉要求解散公司?
【真题】
1.李某驾车不慎追尾撞坏刘某轿车,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车修好。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针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第37题)(D)
A.该诉的诉讼标的同时发生变更
B.法院应依法不允许刘某变更诉讼请求
C.该诉成为变更之诉
D.该诉仍属给付之诉
2.关于诉的种类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三·第86题)(AB)
A.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属于变更之诉
B.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属于给付之诉
C.甲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返还借款1000元,乙称自己根本没有向甲借过钱,该诉讼属于确认之诉
D.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属于变更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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