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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辖恒定
(一)概念
管辖恒定原则是指法院在确定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时,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二)种类
管辖恒定包括地域管辖恒定和级别管辖恒定。
(1)地域管辖恒定是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标准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因素的变动而改变,如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辖区的行政区域发生变更等均不能引起管辖权的变化。
(2)级别管辖恒定是指级别管辖按照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中标的额的增加或减少而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案例】
在一般地域管辖中,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起诉时,被告住所地在甲地,甲地法院受理了此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住所地发生了变化,被告由甲地迁往乙地,依据管辖恒定原则,该案的管辖权并不因此而发生转移,即该案仍由甲地法院管辖。
(三)适用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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