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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精选答疑(四)

环球网校·2020-04-28 17:45:55浏览23 收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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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公布,环球网校小编为考生们整理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精选答疑(四)》大家需要仔细查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报考条件。更多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指南相关信息请关注环球网校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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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精选答疑(四)

【问】像拘留这样的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选择复议或诉讼,也是要先履行吗?如果这个行为最后被撤销了,如何救济行政相对人被侵害的权益?

答: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是具体行政行为之一,当然具有以上三种效力,需要先履行。如果行政拘留行为最后被撤销,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国家赔偿来救济自己的权益。

【问】派出所违法,派出所是被告还是公安局是被告?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根据最新的“谁行为,谁负责”的原则,即只要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给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政管理职权,该机构在被授权范围内或者超越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均由该机构当被告承担责任。因派出所已被授权为行政主体,其行为应当由该派出所承担责任,即被告为派出所。此处不再区分幅度越权和种类越权,是今年的变动之处,需要引起注意。

【问】民事诉讼主体是否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诉讼第三人。 如果说民事诉讼主体只包括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对不对?

答:诉讼主体包括法院和当事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 诉讼代表人和诉讼第三人。所以上述说法正确。

【问】房地产销售商在房屋未取得五证前的认购认筹,1万抵5万,是否可以认定为有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该行为属于合法商业行为吗?该款项属于预付款还是定金,一旦纠纷如何定性?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以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可知,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向购房人收取购房认筹金,属于违法行为,不属于有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认为,购房者交的认筹金属于具有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其往往买的是一个优先排队或者抽签的机会,如果获得机会可以抵扣房款。但是,认筹金不属于定金,其不具有相应的担保或者惩罚的性质,在购房者不愿购房的情况下,开发商没有权利扣留购房者的认筹金。

【问】方某在妻子失踪后向公安局报案要求立案侦查,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确认公安局的行为违法“这一选项时,认为这个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不能以公安局不作为提起诉讼吗?另外,这道真题应该是多选,只有一个正确选项吗?

答:本题中,公安局的不立案行为不属于行政不作为,而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从事的刑事案件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另外,该题在2015年考试时为第98题,属于不定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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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精选答疑(四)》想要了解更多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指南相关信息,请关注环球网校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我们将为您提供官方资讯,及时掌握考试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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