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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精选答疑(十二)

环球网校·2020-04-28 18:07:22浏览22 收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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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公布,环球网校小编为考生们整理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精选答疑(十二)》大家需要仔细查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报考条件。更多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指南相关信息请关注环球网校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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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精选答疑(十二)

【问】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有什么不一样?

答:派出机关有省,自治区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行政公署,县 自治县政府在必要时经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 不设区的市政府经上一级政府批准设立街道办事处。派出机关相当于一级政府,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派出机构有地方各级政府的内设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和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立法对派出机构采取的是:谁行为谁负责的原则。

【问】我想请问:例如:2019年1月1日交警大队对我做出500元罚款,经送达该具体行政行为已生效,如果15日内不缴纳罚款每日加处3%的滞纳金,如果经过30天我还不缴纳罚款及滞纳金,此时,?交警可以向法院起诉强制执行吗还是要等到6个月的起诉期过之后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6个月的起诉期间内我一直不履行交款义务,那还会一直收滞纳金知道6个月的起诉期经过吗?

答:2019年1月1日交警大队对我做出500元罚款,经送达该具体行政行为已生效,如果15日内不缴纳罚款每日加处3%的滞纳金,如果经过30天我还不缴纳罚款及滞纳金,此时,交警大队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只能等到6个月的起诉期经过后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其中一个条件即三不主义(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仅经过15日的履行期和30日的加收滞纳金时间,还无法达到6个月的起诉期间。如果6个月的起诉期间一直未履行交款义务,不会一直加收滞纳金,因为滞纳金的数额不能超过罚款本数。

【问】中国人在拉斯维加斯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是否构成犯罪,我国是否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中国人在国外实施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这是属人主义原则,如果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行为没有触犯所在地法律,也没有侵犯我国国家利益或者公民利益,不适用我国刑法,拿举的例子来说,如果拉斯维加斯允许开设赌场,则不构成犯罪。

【问】金钱给付是什么?有哪些相关内容?

答:行政法上金钱给付义务包括“相对人”所负的“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和“国家”所负的“行政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两种形式。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是指人民对行政主体所负的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既不包括行政主体对人民所负担的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也不包括行政主体之间相互所负的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此处涉及到的考点为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分为划拨抵缴的直接执行以及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间接执行。国家所负的行政法上金钱给付义务是指,依据行政法的规定,国家或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支付给公民的金钱义务。这种义务既包括像公务员的工资、福利等,也包括国家所负的各种债,如国家侵权赔偿金、多收而应予返还的税费等。

【问】在刑诉中,二审中被告人在上诉期内是否可以多次上诉、撤诉?二审抗诉是能多次还是只能一次?

答: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被告人不是撤诉的主体。二审抗诉的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检察院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后引发二审程序;若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问】《担保法解释》第36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为什么?总是感觉想不通,就算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为什么保证诉讼时效就跟着中断?不应该是不中断才对吗?反正最终责任也是债务人承担。

答: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在法院强制执行无效果之前,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会导致主债务诉讼时效重新起算,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已经过,此时保证人就享有时效抗辩权,这样显然不公平,因此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一般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中断。

【问】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手术过后喉返神经受损,非因公负伤,不能从事原岗位老师的工作,单位不予以调岗,继续让其担任老师职位,并严苛要求劳动者授课时必须大声说话。劳动者以身体不适不能胜任该岗位为由辞职了,这种情况算是非本人意愿被迫中止劳动关系吗?辞职后还能主张经济赔偿金吗?

答:(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结合您所描述的案情是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无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2)您的疑问可能在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项规定:(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之所以不能适用,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有一个前提,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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