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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答疑精选(十八)

环球网校·2020-04-29 19:28:50浏览22 收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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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公布,环球网校小编为考生们整理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答疑精选(十八)》大家需要仔细查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报考条件。更多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指南相关信息请关注环球网校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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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答疑精选(十八)

【核心提示:主犯、正犯、实行犯】

问:请问主犯、正犯与实行犯三者的区别是什么? 主犯不是起主要作用的?正犯是起支配作用的?那不是一样嘛?有什么区别? 实行犯呢?

答: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或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人。正犯是对侵害结果或危险结果的发生起支配作用的人,正犯并非仅存在于共犯中,只是为了表明其对法益侵害事实起到支配作用而已。实行犯即正犯,包括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才会出现的,但是正犯不一定就是共犯中的。

【核心提示:必要共同诉讼】

问: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行为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同意呢,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的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的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这就是说,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采用协商的原则,协商一致的诉讼行为对全体有效。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诉讼行为不能取得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的,这一诉讼行为只对实施行为的本人有效。

【核心提示:自然资源确权的复议前置】

问:既然前面说,自然资源确权的问题,必须先复议,后诉讼,然后又依据国务院规定,所有的自然资源的复议机关都是省政府,而省政府的复议是终局性,不得诉讼,只能申诉,那么,为什么不可以总结为:自然资源的确权问题只能复议申诉,不能提行政诉讼?

答: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此时复议机关必须为省级政府,该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核心提示:片面共犯】

问:乙正枪杀丙,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时枪杀丙,丙死,但查不清谁枪杀,为什么甲不成立片面共犯?

答:因为此时甲的行为对乙的死亡没有作用力,乙不知道甲的存在,没有心理上的因果力;此外因为查不清到底是谁的行为造成的,甲没有物理上的因果力,所以甲不成立片面共犯。

【核心提示:未休假补贴到底算不算工资】

问:如果未休假补贴算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的话,那么劳动者申请仲裁就不受普通时效限制,可以延长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若不算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属于福利待遇的话,就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了。

答:(1)问题第一行“未休假补贴”中的“补贴”不准确,其实应该为工资,现实中也是按照工资目录发放的。带薪年休假未休上班的,法定节假日未休息上班的,用人单位所支付的报酬皆为工资。(2)索要工资报酬适用特殊的仲裁时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不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核心提示:因果关系和结果归属】

问:甲伤害乙,警察赶到现场,警察在将乙送往医院的途中,车辆出现故障,导致乙流血过多而死亡,不应将死亡归属于甲的行为, 为什么,如果不是甲的行为,乙不会因为流血死亡,而且虽然介入了有义务防止危险现实化的第三者的行为,但是车辆出现故障不是警察所能预见的,虽然他有义务,但是却不能够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不能,而不是不作为,然后就是如果按照教材,那么警察应不应当负责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罪吗?

答:本案的前提是:第三者能够防止但没有防止危险。——所以甲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但是警察介入后,警察对乙的死亡起到了实际的支配作用,能够防止但没有防止危险发生的,此时警察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阻断了甲与乙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当然换一种情形,警察介入之后赶紧送医,也不能避免乙死亡的,此时甲与乙的死亡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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