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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答疑精选(十九)

环球网校·2020-04-29 19:30:21浏览20 收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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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公布,环球网校小编为考生们整理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答疑精选(十九)》大家需要仔细查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报考条件。更多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指南相关信息请关注环球网校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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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答疑精选(十九)

【核心提示:不公开审理】

问:民事案件可以公开审理也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只对外宣布结果,开庭审理不公开。公开审理的,既对外公开审理结果也会公开审理。那么问题来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对外宣布结果,这个结果是会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还是不会上裁判文书网?如果公开全文是不是会隐去关键要素?这样既宣布了结果也保证不会泄露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还是只要依据当事人申请不公开,法院认为可以不公开一律就不会上裁判文书网?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所以法院认为可以不公开的就不会上裁判文书网~

【核心提示:小产权房】

问:什么是“小产权房”?

答:小产权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大产权房即“小产权房”的相对词,也就是购房者既有了《房屋所有权证》,也有了《土地使用权证》。可以合法的进行二手房交易,买的房建在合法的建筑用地上。大产权房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完整的权能。

【核心提示:行政协议】

问:在行政协议中,那些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哪些属于不可诉只能提民事诉讼的民事行为?

答:行政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就协议的履行、变更或解除发生的争议为行政争议,依法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予以解决。(因为在协议的履行、变更和解除中,行政机关明显地享有优益权,双方地位明显不平等)其中,因公共利益单方解除、变更协议的,适用行政法审理;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协议的,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审理。

【核心提示: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问:请问老师,不受著作权保护的范围里说到了没有独创性的事实汇编,比如时事新闻,但是后面汇编作品要受著作权的保护,这前后矛盾是怎么回事?

答:(1)作品须具有独创性,而时事新闻没有独创性,不属于作品。(2)汇编作品属于作品,因此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所以前后不矛盾。(3)汇编若干材料,若不具有独创性,则不能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若具有独创性,则可能构成作品,构成作品的话受著作权法保护。

【核心提示:滥用股东权利】

问:对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到底什么情况下是股东滥用了权利?能否列举一下。

答:(1)滥用股东权利的表现:“陈家成以田万里业务能力差、贡献少为由,主张全部可分配利润分配给自己,不向田万里分配。”(2)违反了《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核心提示:再审】

问:再审按照二审程序发回重审之后,做出的判决可以上诉,能否再一次申请再审呢,属于再审判决吗?

答:如果是按照一审程序再审,作出的裁判一样叫做再审判决。但因为它是由一审程序再审的,所以这个判决是可以上诉的,上诉之后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判就是一个终局的再审裁判了,那么这个时候能不能申请再审。这也就叫做不能申请再再审。详见《民诉解释》第383条的第二项。

法律依据:《民诉解释》第383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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