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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答疑精选(二十一)
【核心提示:禁止令】
问: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三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啥意思?
答:这里指的是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但是如果管制因为先前羁押而折抵之后,期限少于3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还是怎么算就怎么算,不受管制期限的影响。
【核心提示:立功】
问:老师说,行贿人主动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犯罪,但之后又发现行贿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适用总则的立功规定。我请问一下,因为立功是适用于犯罪分子的,但行为人又不构成犯罪,为什么可以适用立功的规则呀?这里不知道该怎么理解。是将“犯罪分子”理解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吗?
答:这个案件中,行贿人主动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这个时候已经立案侦查了,所以此时行为人已经被认定为一个犯罪分子,那在法院判决的时候才发现行为人他不构成犯罪,但是前期我们说已经立案侦查了,所以他已经可以被列为是犯罪分子了,为了做到有利于“犯罪人”的处罚,所以这个地方可以比照使用总则的立功,但是这本身其实是为了有利于行为人的,并不是严格的立功的适用。
【核心提示:法定不起诉】
问:法定不起诉,符合16条里的轻微,与酌定不起诉所表述的犯罪情节轻微,有什么区别吗。或者说,如果一个人犯罪情节轻微,是属于哪种呢?
答:法定不起诉中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与酌定不起诉中的犯罪情节轻微是不一样的。法定不起诉的本质是有违法不犯罪,而酌定不起诉的本质是已犯罪不处罚。二者具有本质区别,如果出现犯罪情节这几个字属于酌定不起诉。
【核心提示:片面共犯的区分】
问:首先,帮助犯需要心里帮助和物理的帮助,在被帮助者不知帮助者的情形下,帮助者是不构成帮助行为的对吗?可是随后的片面的帮助犯却不要求被帮助者也知晓的情形,这两者不是互相矛盾的吗?
答: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说帮助犯要求,要么起到了心理的帮助,要么起到了物理的帮助,根据共犯的从属性说,只要正犯的行为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即使正犯没有故意,以帮助故意实施帮助行为者仍然是可以成立帮助犯的。对于您说的这个问题,即便是被帮助者不知道有帮助者的这样一个情形,此时,完全可以认定为片面的帮助犯,那被帮助的这个人单独成立犯罪,但是帮助者可以与被帮助者认定为是片面的共犯关系,对他以此进行定罪处罚就可以了。在被帮助者不知帮助者的情形下,帮助者仍然是可能构成帮助行为的。
【核心提示:想象竞合】
问:无证驾驶者甲开车因对路况缺乏了解直接将乙当场撞死,并负全部责任的,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问这里能不能说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想象竞合?
答:想象竞合是一行为触犯了不同的法律的情形。但是如果一个犯罪行为能够被一个罪名完整的评价的话,就没有必要认定为想象竞合了,只有在一个罪名不能完整地将这个犯罪行为评价的时候,此时更多的才会运用到想象竞合犯,本案中成立一个交通肇事罪,就足以评价假的这种不法行为,所以只成立交通肇事罪就可以了。
【核心提示:结果加重犯】
问:甲对乙实施轻伤行为,乙在逃跑过程中不慎摔死,甲不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的结果加重犯。若甲持刀追乙(欲将其杀死,或者仅欲捅刺乙但并无杀死乙的意图,可能造成重伤结果),乙逃跑过程中不慎摔死,那么甲是否成立犯罪、成立何罪?
答:“致人重伤”要求发生重伤的结果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具有轻伤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这种情形要求必须具有故意伤害重伤的这种故意;第二种情形是行为人具有重伤的故意,并造成了重伤的结果,这两种情形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本案中如果行为人具有杀人的故意,那成立故意杀人的未遂;如果行为人仅具有重伤的故意,可能成立故意伤害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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