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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离婚案件管辖

环球青藤·2020-05-05 17:17:42浏览95 收藏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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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第77题(2016-3-77)

A市东区居民朱某(男)与A市西县刘某结婚,婚后双方住A市东区。一年后,公司安排刘某赴A市南县分公司工作。三年之后,因感情不合朱某向A市东区法院起诉离婚。东区法院受理后,发现刘某经常居住地在南县,其对该案无管辖权,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南县法院。南县法院收到案件后,认为无管辖权,将案件移送刘某户籍所在地西县法院。西县法院收到案件后也认为无管辖权。关于本案的管辖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东区法院有管辖权

B.南县法院有管辖权

C.西县法院有管辖权

D.西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 选项A.B正确。《民诉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可知,在“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向自己住所地(东区)的法院起诉。当然,原告也可以向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南县)法院起诉。

选项C错误。西县既不是原告住所地,也不是被告经常居住地,故西县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可知,受移送的西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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