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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第36题(2016-3-36)
精神病人姜某冲入向阳幼儿园将入托的小明打伤,小明的父母与姜某的监护人朱某及向阳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姜某是被告,朱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姜某与朱某是共同被告,向阳幼儿园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向阳幼儿园与姜某是共同被告
D.姜某、朱某、向阳幼儿园是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民诉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据此可知,姜某与朱某为共同被告。
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据此可知,向阳幼儿园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受害人有权将向阳幼儿园一并作为被告起诉。故姜某、朱某、向阳幼儿园是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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