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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离婚财产处理

环球网校·2020-05-05 18:02:30浏览60 收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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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第19题(2016-3-19)

钟某性情暴躁,常殴打妻子柳某,柳某经常找同村未婚男青年杜某诉苦排遣,日久生情。现柳某起诉离婚,关于钟、柳二人的离婚财产处理事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针对钟某家庭暴力,柳某不能向其主张损害赔偿

B.针对钟某家庭暴力,柳某不能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C.如柳某婚内与杜某同居,则柳某不能向钟某主张损害赔偿

D.如柳某婚内与杜某同居,则钟某可以向柳某主张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D错误,选项C正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据此可知,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首先,钟某有家暴行为,属过错方,即便柳某与杜某同居,钟某也无权向柳某主张损害赔偿;其次,若柳某在婚内未与杜某同居,其属无过错方,可向钟某主张损害赔偿,若柳某在婚内与杜某同居,其也属过错方,则不能再向钟某主张损害赔偿。

选项B错误。《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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