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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法考试热点案例,自家狗被撞养狗人要赔偿对方损失?

环球网校·2020-05-13 18:14:01浏览62 收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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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热点案例,自家狗被撞养狗人要赔偿对方损失?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马某骑电动车通过徐州经开区大庙街道后姚村北侧某米厂门口时,与姚某饲养的一只大狗相撞。事故致马某多处骨折、损伤。马某住院后,姚某消失不见,不愿赔偿医疗费。

马某出院后,一纸诉状将姚某起诉至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姚某给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7万元。

【司法考试热点案例-案情分析】

一般情形下,认定构成侵权,由原告举证:存在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被告主观方面有过错。由被告举证:免责事由,即证明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受害人有过错等等。在此案件中,相关的事实应该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呢?

首先应明确的是,饲养动物侵权属于无过错责任,涉及到了举证责任中,则被告主观是否有过错不需再证明。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综上所述,在饲养动物侵权案件中,由原告证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由被告证明免责事由。

【争议焦点】

本案是否构成饲养动物侵权?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以“咬伤”“抓伤”为通常情形,但不局限于此。本案即为原告在骑行过程中,因受到惊吓,导致与犬只相撞倒地摔伤,且并非犬只静止时原告主动撞上,而是犬只(体型较大)在活动中与原告相撞,故本案亦应认定为动物致人损害。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原告存在挑逗犬只、投食、进入禁区等行为,被告亦未采取设置警示标牌、系住犬只等防范措施,从视频可以看出,原告骑电动车系正常行驶,故不应因此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最终,徐州经开区法院判决被告姚某赔偿原告马某各项损失共计4万元。

【相关考题】

甲养的宠物狗将乙咬伤,乙起诉甲请求损害赔偿。诉讼过程中,甲认为乙被咬伤是因为乙故意逗狗造成的。关于本案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应当就乙受损害与自己的宠物狗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B.甲应当对乙故意逗狗而遭狗咬伤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C.乙应当就自己没有逗狗的故意负举证责任

D.乙应当就自己受到甲的宠物狗伤害以及自己没有逗狗的故意负举证责任

【答案】B。

解析:饲养动物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即被告是否有过错,不用证明。应由原告证明的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由被告证明免责事由。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A选项属于因果关系,应由原告乙证明,错误。

受害者是否故意逗狗属于受害者有过错的情形,属于免责事由,应当由被告证明,B项正确,当选。C选项、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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