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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业资讯:2020年民法典草案亮点有哪些?(2)

新京报·2020-05-22 09:45:56浏览101 收藏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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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物业费、离婚纠纷,民法典几乎涵盖了所有的民事活动。我国首部民法典草案今日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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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亮点6--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

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但近年来频发的宾馆客房安装摄像头偷拍、“人肉搜索”等事件,以及电信诈骗、骚扰电话等,带来了隐私权保护的新问题。本次人格权编的编纂,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章节回应了上述新问题,从一审到四审,“隐私”定义不断完善。

一审稿、二审稿规定:“隐私是具有私密性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等”。有的常委委员和老师学者则认为,对隐私的定义应突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这一特点。三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将隐私权的定义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

不过,三审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短信扰人安宁算不算侵犯隐私权?维护私人生活安宁、排除他人非法侵扰,也应纳入隐私的定义中。王超英委员就提出,“用‘私密的活动’和‘私密的信息’来说隐私,是不是太窄了一点?能否把‘生活安宁’也吸收到隐私的定义中去?”

去年12月的四审稿再度调整了“隐私”的定义,明确提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四次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和老师学者还提出,应该对宾馆房间私装摄像头进行偷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作出针对性的规定。草案采纳了这一观点,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此外,草案扩大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将“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其中。

民法典草案亮点7-- AI换脸、伪造声音侵犯肖像权声音权

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一直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不过,去年2月,有人用AI技术将演员朱茵的脸换成了杨幂,“AI换脸”对肖像权维权提出了新的挑战。

两个月后,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时,回应了“AI换脸”的肖像权维权问题,新增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二审稿还将“声音”纳入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增加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也就是说,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恶搞换脸”;伪造他人的声音、面部表情及身体动作,拼接合成虚假内容,均属于侵犯肖像权、声音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肖像、声音作出规定,清晰地表达了民事基本法保护公民权益的态度。

部分法律界人士也认为,在数据时代,以法律规范科技的应用,确保科技始终造福于人类,这应成为重要的立法理念,二审稿的上述新规定是一次立法理念与技术的积极实践,会为未来更多的相关立法积累经验。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四次启动民法典的起草,但因种种原因没有取得实际成果。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编纂民法典这一立法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了“两步走”的编纂工作计划。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编纂迈出了关键的第一步。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多次拆分审议。

2019年12月23日,“完整版”中国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

今日提请大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系“完整版”中国民法典草案的二度亮相。

民法典草案亮点8--一人抛物全楼赔“连坐条款”修改

近年来,每当高空抛物致人伤亡事件发生时,都会响起修改现行侵权责任法“高空抛物‘连坐条款’”的呼声。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启动编纂后,一审、二审对“高空抛物‘连坐条款’”均未作出修改,仍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即“一人抛物全楼赔偿”。

二审中,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高空抛物‘连坐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度较大,建议作出修改。委员刘季幸表示,“一人抛物全楼赔偿”的立法意图是好的,确保受害人得到补偿,但“大家共同背锅”不符合正义要求。

去年8月三审时,施行了9年的“高空抛物‘连坐条款’”终于作出修改,明确规定: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也就是说,高空抛物坠物损害发生后,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三审稿同时明确了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

对于高空抛物责任认定规则的上述修改,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不少法学者认为厘清了高空抛物相关各方的责任,不过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中的“有关机关”,规定不明,实践中难以操作,容易产生推诿扯皮,建议明确为“公安机关”。有的老师学者提出,为了明确责任主体,建议规定“建筑物管理人”主要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还有法律界人士呼吁,高空抛物应当入刑。

去年12月四审时,上述三方面修改建议中,“建筑物管理人主要指物业服务企业”被采纳,四审稿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

民法典草案亮点9-- 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

现行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并确立了公证遗嘱优先的原则,明确“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并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上述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作修法说明时表示,如此修改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对于口头遗嘱,草案一审稿曾设定了三个月有效期,规定:遗嘱人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经过三个月无效。

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三个月期限的起算点不明确,且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才适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已经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即应无效,不必规定三个月的期限。

草案二审稿吸纳了这一意见,删除上述规定中有关三个月期限的规定。

关于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草案沿用了现行继承法的做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上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过窄,曾祖父母、曾孙子女也应有继承权。

委员朱明春表示,“现在生活水平提高以后人均寿命提高了,三代、四代同堂的情况不少见。现有法律规定如果没有人继承,财产归国家和集体所有。法定继承人扩大范围,更有利于私人财产的合理保护”。

委员刘修文提出,继承人范围过窄与市场经济充分尊重私人合法财产权益不相适应,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大小,表面体现的是可以继承遗产的亲属的范围,实质上是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特别是被继承人遗产的尊重;同时也与我国人均寿命不断提高的情况不相适应,“四世同堂”已经变得寻常,甚至“五世同堂”也会出现。

民法典草案亮点10--网络侵权责任制度补充“反通知规则”

网络版权纠纷、网购恶意投诉,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复杂。现行侵权责任法引入了“避风港原则”以及“红旗原则”等网络产业发展的重要原则。侵权责任编草案则在此基础上,对网络侵权责任认定规则作出了更为全面的设计。

“避风港原则”包括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两个环节,即采取“通知-删除”程序,网络平台在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立即删除其平台上的相关侵权内容,可以不向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则旨在搭建争议处理通道,既为权利人提供维权投诉渠道,又为内容发布者提供说明解释的机会。

不过,侵权责任法只对其中的通知规则作出了规定,提出: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反通知规则并未涉及。

侵权责任编草案补充了反通知规则: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行使反通知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老师杨立新表示,草案的上述修改理顺了“避风港原则”的通知规则与反通知规则的关系,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了平等保护,是侵权责任编草案的最大亮点之一。若是只有通知规则,相当于在法律层面直接认定当事人地位的不同等,对当事人保护程度的轻重不一,随之而来的是利益关系严重失衡。

“红旗原则”即如果侵权事实显而易见,像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能装做看不见,推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此,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草案则将上述条款中的“知道”,扩展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杨立新认为,如此修改使得“红旗原则”的适用范围在整体上略有扩张,为权利人的救济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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