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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业资讯:2020年民法典草案亮点有哪些?(3)

新京报·2020-05-22 09:48:19浏览51 收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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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物业费、离婚纠纷,民法典几乎涵盖了所有的民事活动。我国首部民法典草案今日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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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亮点11--公共维修资金降低启动门槛

业委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业主维权难,围绕“业主三难”,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制定了相关规定。

针对业委会成立难,草案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草案一一列出了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包括使用公共维修资金,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等,并完善了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程序,降低了公共维修资金的启动门槛,规定“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至于业主维权难,草案提出,对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行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对于围绕“业主三难”制定的上述规定,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应该给业委会、业主大会更多的法律支撑,进一步对业委会成立及职责进行明确。

委员刘修文提出,草案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从实际操作来看,这一规定似乎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委员谢经荣表示,物权编除了界定权利之外,重点是在使用权利。草案赋予业委会很多职责,但性质不明,就会导致不一定能得到落实,建议进一步对业委会地位、性质进行明确。物业公司同业主委员会、业主之间的关系,也应有原则性规定。

此外,关于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草案沿用了现行物权法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民法典草案亮点12--自愿参加危险活动受伤后“自甘风险”

参加马拉松长跑、攀岩、击剑等体育活动受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对于这一实践中经常产生纠纷的问题,2018年12月审议的侵权责任编新设了“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对此,二审中,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自甘风险”原则有利于明确正常开展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的责任界限,也能引导公众谨慎参与危险活动。有的委员就谈到,调研中发现,由于担心承担法律责任,有的中小学不组织学生校外活动,甚至不上体育课,“自甘风险”原则能有效解决这个问题。

不过,有的委员提出,孩子参加哪些活动受伤后“自甘风险”?“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不宜过宽,应限定为体育比赛等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同时建议明确教育机构在组织这类活动时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据此,去年8月的三审稿将“自甘风险”规则修改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同时,对“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定,即如果活动组织者为学校等教育机构,或者宾馆、商场、银行、车站、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应当适用其他相关责任规定。

也就是说,“自甘风险”限定在“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例如攀岩、武术等;启动条件限定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且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满足这两点,受害人“自甘风险”,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责任。

民法典草案亮点13--受到侵害情况紧迫实施自助可以免责

面对吃霸王餐的顾客,店主在警察赶到前,能否采取限制顾客离开等措施止损?有人坐车不买票,司机可否将其暂扣?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曾一度引入了“自助行为”免责制度,但法案最终删除了有关民事自助行为的规定。侵权责任法2009年颁布后,一些法学者一度认为,侵权责任法应对民事自助行为作出规定。

2018年12月二审的侵权责任编草案,增设了“自助行为”免责制度,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受害人实施前款行为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规定“自助行为”规则,赋予自然人一定的自我保护权利是必要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就提出:“草案规定了自助行为制度即私立救济,是对国家机关保护即公立救济的有益补充,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合理性,是我国民事立法的新发展。”

不过,有的组成人员也提出,为防止“自助行为”规则被滥用,应进一步严格限定适用条件。曹建明就同时提出,由于自助行为人只有在侵权人逃跑或转移财产、日后难以查找等紧迫情况下,为保全或恢复自己的权利,才能采取对他人财产采取的予以扣留等措施,否则完全可以在事后通过民事诉讼等其他方式向国家机关寻求救济。

据此,去年8月三审时,草案增加了“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一“自助行为”免责制度适用条件;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草案亮点14--拟设居住权制度为以房养老铺路

“居住权制度”系本次民法典物权编编纂的新设制度之一。物权编草案二审稿提出:居住权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享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审稿在上述条款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居住权合同的内容,增加规定“居住权期间”,明确提出,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举例来说,某人立遗嘱想把房产留给儿子,但是又担心老伴的养老居所,那么就可以签订居住权合同,明确房产虽由儿子继承,但是老伴是居住权人,有权占用、使用该处住宅;老人渴望以房养老,则可以依据居住权制度,依法严格实行“居住权登记”后,“提前变现”房产、保留居住权,用于养老、治病等需求。

此外,当前公租房、廉租房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依据居住权制度,用户可以在租赁合同中设定居住权,办理居住权登记后有望享有长期稳定的居住权。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法学院教授王利明表示,居住权制度对于住房制度改革、廉租房制度改革等有重要意义。“因为租赁毕竟是短期的,不可能超过20年,怎么能使他享有长期稳定的居住权?通过居住权制度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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